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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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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系统中“担保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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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系统中“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担保审查后,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可以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根据业务种类,泛普软件可以逐笔信用业务分别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的信用业务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采用单独的担保合约,担保业务管理软件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也可以采用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的方式。

  第五条 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遵循我行合同签章、放款审核等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担保合同应当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明确主合同的基本情况;

  (二)明确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为抵/质押担保,应当明确抵质押物的范围、要素、情况并以清单的形式列明;

  (三)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则上应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原则上明确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六)为保障我行债权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订立担保合同,应当由当事人签章,当事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应核实担保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一)应当核实担保人或者其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的真实、完整、有效性;

  (二)泛普软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根据有关的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需要应取得担保人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股东会、共有权人或委托人同意的,则应事先取得合法有效的决议、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签署担保合同;

  (三)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担保合同生效的,应当到规定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担保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担保无效或者存在对我行有重大不利情形,担保业务管理系统立即采取措施补充相关的材料、要求债务人提前还贷或者补充担保。

  第八条 签订借新还旧或资产重组信用业务的担保合同,我行应当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借新还旧或资产重组的借款用途。

发布:2006-11-24 16: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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