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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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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系统中“担保的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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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系统中担保的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变更原担保各事项,应按原送审流程经有权审批人批准。

  变更被担保的信用业务主债权种类、数额、抵押担保范围、或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业务管理软件并及时持变更协议、原抵押登记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担保人同意就变更上述事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作为重要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条 我行同意信用业务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人同意继续为信用业务主债权担保的,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合同,重新依法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担保人同意就变更上述事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作为重要文件妥善保管。

  第六条 我行债权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不得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七条 我行信用业务主债权已全部清偿,担保责任终止。

  原担保已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且我行未处置抵/质押物的,应当配合担保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泛普软件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4 16: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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