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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中担保法律文件、抵/质押物及权利凭证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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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中担保法律文件、抵/质押物及权利凭证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担保法律文件、抵押的动产、以及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应由我行占有,作为信用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保管。

  担保法律文件、抵/质押物及权利凭证的档案管理应当执行我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出纳代保管物品出入库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抵/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应当入库管理:

  (一)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正本;

  (二)抵押物他项权证书正本;

  (三)抵押物抵押登记凭证正本;

  (四)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五)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

  (六)需要入库管理的其他物品、单据或权利凭证。

  第十条 债务人或担保人已清偿债务或履行担保责任的,由我行占管的抵/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应返还抵押人,对于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担保,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担保法律文件失效、抵/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出库退还原担保人、注销抵/质押担保的,应由经办人员在信用业务档案中记录并签字确认。(泛普软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4 16: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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