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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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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之”信用业务担保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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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软件之”信用业务担保的处置”

  第四条 信用业务债务人违反信用业务合同或属下列任一情形的,我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变更或追加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债务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担保的,泛普软件觉得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贷或提前要求清偿我行债务;我行提前收贷或要求清偿我行债务的,应依法向保证人催收,或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一)信用业务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的;

  (二)债务人或担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宣告解散、注销或者破产的;

  (四)抵/质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的;

  (四)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经营状况、状况财务恶化或者涉及或有可能涉及诉讼的;

  (五)债务人或担保人违反信用业务或担保合同的其他规定,可能危及我行债权安全的。

  第五条 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根据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抵/质押人协议以抵/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兑现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信用业务合同项下我行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或担保人责任终止时,原担保有办理抵/质登记手续的,我行应当配合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发布:2006-11-24 16:1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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