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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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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担保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一)当项目经理接到客户申请时,应独立审查,认为符合担保条件时,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并对所推荐的项目负责。其责任为:负责审查被保客户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查被保客户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负责审查被保客户的反担保措施;负责配合担保代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二)项目经理应全程监控企业资金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被保客户按担保合同约定,每月报送财务报表;被保客户有重大变更情况,项目经理要及时上报;发现被保客户有违约现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汇报。

  (三)项目经理在担保期限到期前30天,负责向被保客户发出通知,督促被保客户按期执行还贷计划,并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

  (四)银行提出代偿后,项目经理应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项目经理协助风险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保客户的财产、账号进行封存,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反担保措施,收回资金。

  第二条 融资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项目的安全性,担保业务管理软件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险的发生,在保证期内,由公司项目经理和公司协作银行共同对在保项目进行监管,项目经理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项目经理对于在保项目进行监管的内容如下:

  (一)根据合同监督或检查,被保证人将融资担保贷款是否用于指定用途而没被挪作它用,并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

  (二)建立融资担保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受益人联系,核查融资担保余额;

  (三)及时了解被担保客户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协作银行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可预见的因素;

  (四)要求被担保客户及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月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及有关报表材料;

  (五)如果公司发现被担保客户的贷款资金使用中有挪作他用的情况,公司有权在不通CRM/zhik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知客户的情况下通知银行对客户的贷款采取进一步的严格监管,或提前收贷。

  (六)对融资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实行年检制度。由公司项目负责人、风险管理部、公司负责人联合协作银行,审查被保证人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和资产状况,出具审查报告。

  (七)在担保到期前三个月,安排公司领导与被担保客户领导以及财务人员共同开会,分析、确定被担保客户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到期贷款的还本付息。(泛普软件最新资讯)

发布:2006-11-24 17: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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