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持续争议中,福建芽农获刑10年,三大疑问待解
泛普软件小编“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两次开庭,两次延期审理后,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争议中作出有罪判决。
3月20日,全尚根的女儿全长梅收到来自福建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称,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量刑十年与销售额有关。
但关于豆芽制发中所添加的“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包括科学家、法律人士早已提出不同看法——大量科学证据证明该物质安全,以添加该物定罪的依据不足。
在过去几年里,因添加了“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全尚根只是又一例。但本案更为特殊,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办案人员并未在泡制豆芽的水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而凭借装有药剂的瓶子和口供就将全尚根起诉,这被辩护律师和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明显不足”。
3月23日,全尚根的辩护律师蔡思斌告诉澎湃新闻,判决中,一审法院并未就“未检出6-苄基腺嘌呤”的质疑作出回应。“刑法打击的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行为,而对这种不构成任何危害性的行为也要打击,与刑法的目的相悖。”
全长梅告诉记者,她决定上诉,律师将在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检察长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
澎湃新闻从2014年9月27日起持续报道“毒豆芽”事件。因对豆芽的属性和监管存在争执,使用“无根水”制发豆芽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但并无科学证据证明,这两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大量证据证明其安全。
“毒豆芽”事件的争议仍在升级,更多司法机关相关人士也加入质疑者的阵营。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须明确其法律适用。
根据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全尚根于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全尚根是福建闽侯芽农,其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销往福州市永辉超市。2011年至2013年间,所售豆芽每年均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铅、亚硫酸盐等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检测值均在限值内,属达标。
不过一审判决认为,前述检测只针对铅和亚硝酸盐检测,相关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可添加6-苄基腺嘌呤。
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豆芽制发不是食品生产活动及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为,“豆芽作为供人食用且有营养价值元素,属食品。”该判决援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质原料”。
判决书认定全尚根泡发“无根豆芽”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888695.75元。量刑十年与其销售额有关。
全尚根案自2014年5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先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各地处理不一
就本案及“毒豆芽”一类案件中的疑点,澎湃新闻3月24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函采访,但直至3月26日,该院宣传处负责人回复称院内职能部门仍在处理采访问题,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对方回复。
澎湃新闻曾先后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和公诉机关相关负责人。前者以需经宣传部门同意为由婉拒采访,而闽侯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回复澎湃新闻称,提起公诉有法有据,“全国这样的判例也很多”。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至少在浙江,早在2014年3月,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
会议达成共识,认为“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不过在福建,“无根豆芽”争议案件被重判。值得一提的是,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2013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纪要》,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处罚建议“从重”。
蔡思斌对二审结果仍有些担忧。“如果高层没有明确的司法意见,和豆芽生产标准出台,可能结果还是不容乐观。”
疑点一: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
“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
而就前述判决所援引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由国家卫计委出具的信访回复单上有更详细的解释。
国家卫计委2015年1月30日回复称,“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主要发挥植物生长调节作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具有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故修订标准时将其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删除,而不是由于安全原因。”
疑点二: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曾举行了一场“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与会的法律人士在一个问题上的共识度很高:“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豆芽构成犯罪非常牵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荒唐”。
会议认为,即使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也要满足“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然而,“根据无根剂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实际使用残留的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看,无根剂主要成分(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伟国和他的团队最近向澎湃新闻独家提供了他们梳理的203份“毒豆芽”判决报告,“如果仅凭豆芽中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即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在王伟国看来,要警惕这可能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此外,闽侯县法院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同样令人生疑。其中,该份判决依据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王伟国等人的报告曾对援引该款的判决书批驳称:农业部194号、199号、274号、747号、1157号、1586号、2032号等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全面禁止使用33种农药、限制使用17种农药,还有7种农药即将被禁、限用。在这些名单中,并没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因此,本项规定也不能适用相关案件。”
疑点三:定罪证据是否充分?
而即使“无根豆芽”案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在法律人士看来,本案目前的证据亦无法支撑构成该罪。
在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本案事实证据明显不足。警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在全尚根生产的黄、绿两种豆芽样本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结果也均是“未检出”。
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唯一在送检物中检出上述两种物质的是在全尚根处收集到的一瓶胶瓶装无根豆芽素药剂。检验机构将这瓶药剂做了稀释处理后检出“含4-氯苯氧乙酸钠:0.342mg/kg;6-苄基腺嘌呤:140.6mg/kg”。
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刑诉、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即使在药剂中确实检出上述成分,持有这瓶药剂也并不能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持有不等于生产,更重要的是生产的证据,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检出违禁物)”。
“哪怕口供高度一致,那也不等于生产的证据,持有药剂只能证明他具有生产的客观条件,这和已经生产是两个概念。”洪道德更关注的是,作为一起与“有毒有害食品”有关的案件,是否有“证明该添加物确属有毒有害的毒理报告”和“证明售卖出的豆芽已经造成毒害效果的病例报告或市场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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