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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设备是指企业存放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我国长期以来是不提折旧的。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__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以及经营方式租出的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实际上把闲置设备纳入了折旧范围。而在该《准则》的说明中更明确指出:“这一类固定资产虽然未使用或不需用,未发生有形损耗,但存在着无形损耗,应提折旧,而且这样做有助于企业处理这些固定资产。”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在此提出几点商榷意见,借以抛砖引玉。
一、闲置设备计提折旧,其理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并不完全成立。
1、根据《准则》规定,对闲置设备的折旧完全等同于使用中的设备,其折旧中既包括有形损耗又包括无形损耗 。目前,我国固定资产的损耗中有形损耗占主要地位。为了反映占次要地位的无形损耗而虚增大量的并没有发生的有形损耗,反映的信息失真程度更大。如果对闲置设备只提无形损耗的话,又缺乏公认的标准和依据。无法操作。当然,也存在着某些特殊行业(如电子行业)和特殊设备(如电脑),其无形损耗确实是主要的,但对这一类行业和设备若在特殊经济业务准则而不是在通用准则中予以规定,也许更为恰当。
2、对“促进企业处理这些闲置资产”的帮助也不是很大。
企业的经营者可分成四类:
a.既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又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
b.只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不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
c.不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只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
d.既不关心企业的实际价值又不关心企业的账面利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面临十分激烈的竞争,对于一个关心企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而言,是不允许设备闲置的,a、b两类经营者是不会受到折旧与否的影响;至于d类经营者根本就不关心企业,明显不会受折旧的影响。当然,对于c类经营者可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效果也不会是很明显。因为我国的闲置设备较大一部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其账面实际价值,如果经营者处理这部分设备,就会造成较大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从而使当期利润较大幅度的下降。因此,对c类经营者而言,只要折旧额小于清理闲置固定资产损失,就很可能为了自己任期上的账面利润不下降更多,而不处理闲置资产。
二、对闲置设备的折旧将导致以下问题:
1、违反了配比原则。闲置设备没有投入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间接或直接的收益,其损耗与当期生产经营是完全无关的。计提折旧,缺少与之相配比的收益,违反了配比原则。
2、可能导致账实严重背离。如果闲置设备折旧,长时间后就可能出现:某项设备净值很低,甚至已经提完折旧,而该设备却因没有或较少使用而完好无损。从而产生对这类固定资产任意处理甚至流失的现象。
3、难以正确评价考核企业期间经营成果。闲置设备折旧,将导致成本费用的虚增,企业利润的下降,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可能导致管理者、股东的决策失误,同时闲置设备可能是由前任领导的决策造成的,而要现任领导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4、造成所得税的递延,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规定,闲置设备的折旧是可以减少所得税的,虽然这部分税收会在处理闲置设备的期间予以收回,但考虑到时间价值,仍然是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如果闲置设备折旧,还存在以下操作上的难题。
1、折旧费用计入哪个账户。目前,国内的折旧费用通常是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里面,闲置设备的折旧费显然不能计放“制造费用”,不然会造成成本虚增,定价决策的失误。“管理费用”是
企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闲置设备同“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也没任何关系。
2、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闲置设备如何折旧的问题。例如,有一台闲置设备,从未使用过,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是十年。现在已经过了五年,从现在开始折旧,折旧年限怎么算,应提折旧总额如何确认?
综上所述,权衡利弊,笔者认为闲置设备还是不提折旧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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