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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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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劳动合同距期满期限2个月之前,人力资源部向各部门或收费站下发《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各部门主管或收费站站长收到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所辖员工的工作表现填报并向人力资源部上交《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

第二步 人力资源部于收到《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对其中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填写《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名册》,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步 公司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对《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名册》做出审批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员工签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及相关的签收汇总名册;

第四步 员工自收到《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凡收到《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后,拒不履行或非由本人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视为员工本人提出不再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员工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或收费站站长提交书面的终止申请,任何非书面的终止申请均无效;

第五步 人力资源部自收到由员工签字确认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之后,15日内为员工分别办理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按照如下流程步骤进行审议和办理:

一、 凡员工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形的按如下流程步骤办理。

第一步 员工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部门主管或收费站站长要填写《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步 人力资源部自收到《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情况,并将书面的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和工会论证、决议;

第三步 公司领导和工会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议,并报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工作。

二、 凡属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范围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视情形签订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订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员工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公司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一个月的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员工月工资高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寄发或签发《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通知书,同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要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工作的交接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员工办结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工作交接手续的完结时间,以《工作交接单》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由人力资源部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查。

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主管或收费站站长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工会、当事部门或收费站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处理劳动争议的各项应急准备,对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公司领导审议、决策。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

二、 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三、 员工考勤统计台帐;

四、 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

五、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2007-03-10 10:5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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