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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廉租房限价房经适房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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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免费物业管理系统


  《通知》明确,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免费物业管理系统,成立由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单位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单位的关系。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收取。免费物业管理系统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免费物业管理系统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的渠道不变。


  廉租住房退出给予5年过渡期


  《通知》明确,已在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廉租住房,按届时标准缴纳租金;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届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应腾退住房。承租家庭应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价房经适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均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


  限价商品住房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采取限定套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限定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对象的办法,由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同时,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5年后可上市转让


  对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机构为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标注“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机构为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标注“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标注准许上市交易转让日期,即购买人缴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时免缴土地收益综合价款。此后,该住房每次转让均应当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购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契税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企业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该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再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综合价款缴纳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购买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也可以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发布:2007-03-20 11: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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