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出事故 物业是第一责任人
一部地方性电梯法规《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经拟定,征求意见的阶段已经结束,并上交有关部门等待批复,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出台实施。
隐患
80%事故因维保不到位
据数据统计,80%以上的电梯事故发生在维保环节,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与特种设备的检测、维修、更新等操作规程不规范有关。
沈阳市目前共有电梯30885部,其中乘客电梯23965部。据了解,电梯在厂家保修一年后,都由使用单位找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和抢修。目前沈阳市具有国家质检总局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共有一百多家,但良莠不齐,水平高低不一。维保单位正常的收费标准,维护一栋楼的电梯每月应该在六七百元。但是,目前甚至有200元左右的月收费。而在这样的价格下,维保次数都无法保证,更别提维保质量了。在维修中,许多电梯已经找不到原生产厂家,因此只能用其他配件代替。对于维保单位来说,这种电梯的维保非常困难。
解读
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不合格需报废
如果电梯出现故障由谁及时维修?发生事故由谁赔偿?“超龄”电梯安全如何保障?对于上述问题,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倩就《办法》(草案)中的规定做以详细解释。
老龄化电梯究竟该不该报废?这个在行业内长期争议的话题,《办法》给出了解答。年满15岁“老电梯”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检”。王倩告诉记者,《办法》规定,为确认电梯安全状况,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如果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进行新电梯更换。
“没主”的电梯 不允许使用
王倩称,新《办法》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电梯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说明,没有管理者电梯不能被使用。
根据《办法》(草案)中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介绍,“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个“电梯使用管理者”反映到市民身边也就是以下几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物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总之,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今后如果发生人员乘坐电梯受伤等事故,责任主体将十分明确。王倩介绍,如果市民在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物业的住宅电梯内发生事故,寻求赔偿时,第一责任主体就是物业,若涉及其他部门或个人再经调查处理。
定期抽检维保单位
对于维保单位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王倩称《办法》中规定质监部门要对实施日常维保的工作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写入其档案中,如果抽检不合格将对维保单位降档。同时,还将把“表现”好的维保单位和“表现”不好的维保单位名单向媒体公布。
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立即启动维修基金
根据《物权法》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
而新《办法》第十一条对此项规定,做以调整,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审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可以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来源:辽沈晚报)
隐患
80%事故因维保不到位
据数据统计,80%以上的电梯事故发生在维保环节,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与特种设备的检测、维修、更新等操作规程不规范有关。
沈阳市目前共有电梯30885部,其中乘客电梯23965部。据了解,电梯在厂家保修一年后,都由使用单位找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和抢修。目前沈阳市具有国家质检总局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共有一百多家,但良莠不齐,水平高低不一。维保单位正常的收费标准,维护一栋楼的电梯每月应该在六七百元。但是,目前甚至有200元左右的月收费。而在这样的价格下,维保次数都无法保证,更别提维保质量了。在维修中,许多电梯已经找不到原生产厂家,因此只能用其他配件代替。对于维保单位来说,这种电梯的维保非常困难。
解读
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不合格需报废
如果电梯出现故障由谁及时维修?发生事故由谁赔偿?“超龄”电梯安全如何保障?对于上述问题,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倩就《办法》(草案)中的规定做以详细解释。
老龄化电梯究竟该不该报废?这个在行业内长期争议的话题,《办法》给出了解答。年满15岁“老电梯”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检”。王倩告诉记者,《办法》规定,为确认电梯安全状况,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如果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进行新电梯更换。
“没主”的电梯 不允许使用
王倩称,新《办法》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电梯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说明,没有管理者电梯不能被使用。
根据《办法》(草案)中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介绍,“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个“电梯使用管理者”反映到市民身边也就是以下几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物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总之,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今后如果发生人员乘坐电梯受伤等事故,责任主体将十分明确。王倩介绍,如果市民在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物业的住宅电梯内发生事故,寻求赔偿时,第一责任主体就是物业,若涉及其他部门或个人再经调查处理。
定期抽检维保单位
对于维保单位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王倩称《办法》中规定质监部门要对实施日常维保的工作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写入其档案中,如果抽检不合格将对维保单位降档。同时,还将把“表现”好的维保单位和“表现”不好的维保单位名单向媒体公布。
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立即启动维修基金
根据《物权法》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
而新《办法》第十一条对此项规定,做以调整,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审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可以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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