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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项目管理软件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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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2.资料收集阶段

  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工作。通常要注意的几点有:

  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此对项目具体涉及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描述比较含糊和笼统。因此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例如:在某项目的委托函中,法院的描述为“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是经过我们的了解,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是闭口合同,但是项目还未完成就开始了诉讼。这样一个项目的造价鉴定,是按闭口合同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还是打开按常规的造价计算方法来算,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而其工作量的差异也非常大,所以就要及时和司法机关沟通,根据案情来商讨确定最终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对于司法鉴定项目的正常开展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

  2)资料的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二点:

  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未经过司法机关转交的资料,通常情况下也应由当事人其他几方对该资料进行确认做好笔录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是和审价项目最大的区别。

  B)在资料收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点是我们不对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果出现双方对某一资料的真伪、正确程度提出异议,请双方在司法机关处争辩,我们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出具报告,而不要掺杂在双方的焦点中对资料轻易地下结论。如果最终都无法对资料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出具多个结论,还是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决。这个操作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而是因为作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不是证据真伪鉴别的司法鉴定单位,只需要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无权对证据的真伪作鉴定。

发布:2007-04-20 17: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