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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监理的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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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泛普软件

工程是IT监理、IT工程设计咨询方和实施方共同完成的,三方各司其职,共同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如果任何一方有所懈怠或者玩忽职守,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对IT监理来说,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质量控制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是由工程承包商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因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 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用户需求分析,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但因工程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 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进度控制责任

造成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拖延有多方面的原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 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单位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承包单位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4. 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承包单位加快工程实施进度,而是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5. 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所承担的上述几方面责任,是属于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其工作失职造成的。这部分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向监理单位追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控制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授予了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财务报表无效,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和计量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 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施工安全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而派生的。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负责任的话,只能负建设单位的那份责任,当然,前提是要有建设单位的相应授权。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均没有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建设单位也不可能将本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这些条款非常明确,信息系统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无关,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尽管监理不承担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现场施工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和暴露出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违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正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18条第六项规定的那样,监理单位要对其违法行为负责,而不是要对现场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如果监理单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即使现场施工出了非常重大的安全事故,也是与监理单位无关的,全部法律责任要由承包单位承担。

最后要说明的是,如果监理单位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还应承担其刑事责任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除行政上采取措施外,在经济上可以处以单位赔偿损失额的5%~20%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决定,工资酬金高的可取百分比的低值,工资酬金低的可取百分比的高值。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支点网)

发布:2007-04-24 12: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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