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补充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帮扶中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救急济难、拾遗补缺”的作用,把党中央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解决困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密切党政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农垦工会有关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要求,制定《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二条 救助范围是红明农场中,本人与农场已签订劳动合同、在编、已由单位交纳社保金的正式职工或及本农场离退休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职工;
(二)符合低保条件,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职工;
(三)刚过低保线,但生活仍比较困难的低保边缘贫困户;
(四)遭遇突发变故,家庭成员伤亡或患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红斑痕疮等),造成生活陷入困境。
第三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职工,须在各单位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经群众认可后,由农场帮扶中心审定,录入农垦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救助原则
第四条 救助原则上以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特困职工为主,工会帮扶管理系统主要帮助他们解决基本温饱问题;对遭遇突发变故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职工给予有关规定内的救助,缓解生活上的燃眉之急。
农场帮扶中心争取上级工会帮扶管理机构对特困职工进行生活救助,经常性的生活救助一般由本帮扶中心负责。
帮扶中心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每年度帮扶一次。
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子女当年考上大学的申请救助,采取“金秋助学”办法一次性帮扶。
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主要提供法律问题免费咨询及指导进入诉讼程序。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家庭一般每户生活救助100—800元;对遭遇突发变故的特困家庭一般每户生活救助300—800元。困难救助款的发放,根据帮扶中心的资金实力合理使用,统筹安排。
第六条 对重大疾病患者,经本单位社保或财务部门对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统筹结算后,本人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的困难职工,
按照总局的大病救助的有关政策办理救助。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当年考上大学的救助,按总局确定的助学标准统一发放。
第八条 因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残疾等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家庭,需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及危房改造等补助金经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一次性给予每户补助800—2000元以上金额的应急救助。(泛普软件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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