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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跨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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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两种主张。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破产法第5条对跨国界破产问题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根据该条规定,首先,中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Seazy
发布:2007-04-14 13:4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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