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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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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Z3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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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9 10:3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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