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58
1Z301190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法》笫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所谓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在这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货物运输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我国,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责任保险还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律师责任保险等。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支付保险费义务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不同的保险条款对支付保险费的要求不尽相同,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2.通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还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未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保险单、保险标的原始凭证、出险报告、损失鉴定文件、损失清单和施救费用等索赔单证)。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给付保险金义务
(1)给付期限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先予赔付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除外责任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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