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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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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含)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
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调转、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和越权购置固定资产。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 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十七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必须由财务部门参与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各单位除自购自用且单价在1万元(含)以内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各类固定资产的出售,均需报请公司审批,经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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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3: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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