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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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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也有此立法例。例如,日本遗失物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应受返还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应依命令所定进行公告。

  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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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11 10: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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