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指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根据“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担保权人应当先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我国担保法体现了这一观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担保物权人没有权利选择优先行使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而必须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有的认为,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是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应由担保权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应当限制。这既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也尊重了债权人的意愿。
本法区分三种情况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做了规定: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
实践中,对同一债权,还可能出现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求债权人先行使债务人的物的担保?经研究,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防止日后追索权的烦琐,节约成本的角度,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对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
更多推荐: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火爆热招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变化 >>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课程开通
- 1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应该包括息税前利润?
- 2保温装饰一体板出厂检验标准
- 3某上跨铁路立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42014年1-12月江西水泥混凝土电杆产量统计(分月度)
- 5水泥混凝土路面抗折5.0Mpa配合比组成设计方案
- 6住宅区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 7企业PMO的建设与设计
- 8客运专线隧道防水板施工控制要点浅析
- 9电力系统稳定的分类简单分有哪几类?
- 10聚羧酸系减水剂的聚合反应工艺及动力学探讨
- 11水文统计原理
- 12某景区停车场等施工组织设计76p
- 13河北某生活小区节能改造施工组织设计
- 142014年1-11月全国瓷质砖产量分省市统计表
- 15为什么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都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
- 16某建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 17环氧树脂与混凝土界面粘结的几点讲究
- 18武当山机场“行云流水” 主体工程预年内完工
- 19江苏今年有望出台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标准
- 20哈尔滨市银泰城在建工地工棚起火 所幸无人伤亡
- 212013年无锡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为7月5日-17日
- 22浅埋暗挖法施工中的沉降控制
- 23住建部办公厅通报2014年12月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
- 24认真学习隔断柜的搭配技巧
- 25钢筋混凝土圆管涵验算书
- 262015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索赔的概念
- 27某水利工程专业学生电站实习报告 40p
- 28隔震桥梁减震效果分析
- 29单桩承载力计算表格
- 30基础土方施工方案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