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整理:房屋租赁
(一) 房屋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长期以来,房屋租赁就是民间调节住房余缺的主要方式,也是无房者解决用房困难,满足生产经营用房需要的重要途径。
作为房地产交易之主要形式的房屋租赁,是现实生产、生活中的一种十分普遍的法律关系。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屋出租是对房屋行使处分权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享有房屋的处分权。非房屋所有权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明确约定者外,一般不能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行使处分权。
2.房屋租赁一般具有明确的期限。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是以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的使用权为前提的,这种让渡一般具有明确期限。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享有的各种权利,仅限于双方约定的租赁期内,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3.作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客体的房屋应是法律允许出租的。根据我国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依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权属有争议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属于违章建筑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8)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9)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要进行登记备案。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均应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尽管房屋租赁分为多种类型,其目的和用途也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1.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中出租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租赁合同期满时收回出租的房屋。
出租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出租住房的自然损坏,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有及时修复的义务,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用房的租赁,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3)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方有义务向房屋受让人讲明房屋已出租的情况。
(4)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2)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时,有要求出租人及时修复的权利。
(3)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将出租房屋转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下义务:
(1)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租金,违反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扩建或增添。确需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动或增添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3)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负有修复或赔偿的义务。
(4)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5)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负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义务。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及时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否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房屋转租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1.房屋转租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出租房屋是对房屋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不包括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出租人的同意是转租的前提。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转租合同要受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制约。如转租的期限要受原租赁合同的制约,只能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确定的转租期限当属无效;转租房屋的用途不得违反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出租人限制房屋租赁用途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3.房屋转租需要登记备案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更多推荐: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火爆热招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变化 >>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课程开通
- 1某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66P
- 2商洛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培训会 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技能
- 3某住宅楼工程施组设计53P
-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 5生态治理工程箱涵专项施工方案23P
- 6[北京]变电站及附属设施精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7控制好混凝土搅拌机控制系统
- 8怎么样掌握色彩搭配小窍门
- 9食堂管理制度(glzd-27)
- 10[山东]音乐厅幕墙施工组织设计(玻璃幕墙、铝板幕墙)
- 11京津城际延伸线8月通车
- 122010年1-4月中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90平米以下)
- 132013年伊犁造价工程师考试用书
- 14.美格网
- 15[湖北]双向6车道高架桥墩柱支架及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162013年盘锦造价工程师报名入口
- 17稳定土拌合站设备的主要构成系统
- 182015年1-8月中国水泥混凝土压力管产量分省市统计
- 19混凝土搅拌站厂家威信震撼国际
- 20各类建筑风格实录
- 212010年1-2月中国水泥熟料分区域产量统计数据
- 22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核心考点(六)
- 232014年1-12月湖北厚钢板产量统计(分月度)
- 24化水车间反渗透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25电气工程师就业前景
- 26施工知识-钢筋的屈服强度
- 27我国风机盘管的现状
- 28【博士】石灰岩山区高速公路路基开挖中的环境保护研究【2006】
- 29停机后如何保养混泥土搅拌机设备
- 30冲孔桩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