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实务重点: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的征收做出了原则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已授权国务院制定房屋征收的具体办法,在具体办法尚未出台的前提下,各地目前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坚持遵循《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实施拆迁管理工作。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2)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1)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如自拆自建行为,不属于《拆迁条例》所调整的行为,不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城市房屋拆迁
——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搬迁期限与拆迁期限的区别:
拆迁期限——是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
搬迁期限——从属于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不能超出拆迁期限。
3、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的本质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2)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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