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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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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2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2.5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

  2.5.1本市的消防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地或外国在本市销售的消防产品,要具有有效期内的进京销售审验证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

  2.5.2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及耐火涂料应有有效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

  2.5.3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2.5.4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用机械部和电力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发布:2007-07-28 13: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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