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甘肃省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浅谈
摘 要:介绍甘肃农村水电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水能资源管理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指出当前农村水电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时期 农村水电 行业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村水电列为“建设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近年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为农村水电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基本情况
甘肃水能资源丰富,境内有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和由疏勒河、黑河等水系组成的河西内陆河流域。全省水能理论蕴藏量1812万kW,可开发量1094万kW,其中中小型水电可开发量614万kW.目前全省共拥有中小水电站565处,总装机容量112万kW,其中中型水电站5座,总装机容量40万kW,在建中小型水电站131座,总装机容量196万kW,共吸引建设资金110亿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步伐的加快,在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方针的指引下,不少市县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各方资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各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水电开发热潮。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由于资源无偿使用,综合部门行使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等职能的同时,包揽了行业性管理事务,缺乏综合平衡,造成审批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无序开发,二是部分市县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在提供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河段规划代替河流规划、企业规划代替流域规划、专业规划代替综合规划的现象;三是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对资源的综合效益和生态效益注重不够,一些开发者出于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将河道截流,造成部分河段脱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破坏了河流的健康生命。
针对以上问题,甘肃省水利厅根据农村水电市场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用新的管理观念、管理手段来推动农村水电建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主要措施与做法
1.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科学制定开发利用规划
按照水利部治水新思路以及新时期中小水电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甘肃省中小水电由过去重计划、投资、项目管理转向重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的制定和管理。根据《水法》《可再生能源法》及《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法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在建立水能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对现有水能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水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为控制条件,对没有规划的河流,抓紧制定规划;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河流规划,抓紧补充、完善和修订,使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能资源专业规划。坚持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阶段的论证、勘测设计,逐步建立水能开发项目储备库,为保持稳定的水电建设规模创造条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坚决杜绝无序开发及“跑马圈河”行为,防止出现“四无”水电站,逐步建立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2.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确保资源开发有序
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水电项目建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由国家投资、资助的水电项目(如电气化项目和代燃料项目)实行审批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下水电站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2.5万~30万kW,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或水库库容大于1亿m3以上,或位于国界、省界河流上的项目,由省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由社会投资的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下水电站项目,由市(州)一级核准;装机容量2.5万~30万kW,由省级核准;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由国家核准。
建设项目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开发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开发、利用许可证,取得开发、利用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水资源评价、取水许可(预)审批、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评价。
3.走服务、协调、监管之路,强化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努力做好水电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协调、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甘肃省水利厅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项目已经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其主方案、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各级领导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职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制,根据《招标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并在招标过程中,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检查等单位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增加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开、公平性,建立了良好的水电建设市场秩序;坚持实行建设监理制,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坚持实行合同制,结合《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及时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建立健全了“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同时,强化已建电站的运行管理,对各类经济形式的水电站, 在运行过程中要求其必须按照设计的运行方案运行,确保生态用水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水命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汛期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要坚决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针对水情、调度命令、电压波动及时调整机组运行工况,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排除各类故障,不断提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使其充分发挥最佳效益。
4.严格工程质量,坚持质检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甘肃省水电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建设、监管“三管”齐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水电建设行使质量监督权。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强化质量监督与管理,力求工程施工规范、质量上等级。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抓住影响工程的主要因素,实行质量检测自检、复检、终检制和质量月、季报表制,在质量跟踪检查中,质检人员以防为主,勤检查、勤验收,使一些质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各项质检资料齐全,质量评定有依据。三是赋予监理工程师质量否决权和结算审批权。为了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对质检不合格工程,监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规定的质量否决权和结算审批权。四是对质量事故实行“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做到事故有报告、措施有审批、处理有验收。由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要求“项目法人担负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保证质量”,用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来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约束各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上述措施的引导下,甘肃省各水电站项目业主的质量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注重建设质量、建设速度和建设造价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厂区、厂房的绿化、美化。据调查统计,目前全省在建的131座中小水电站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在80%以上。
5.实行“谁投资、谁负责”,加强资金管理
甘肃省水电建设由国家投资或补助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执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原则。为防止建设资金挪用、挤占,各电气化县均设立了银行专项帐户,专人负责,年终审计。甘南州要求各县(市)在银行开发电气化建设资金专户,对电气化建设资金进行了封闭运行和统筹管理,资金使用实行“核查报帐制”,省下达的电气化建设资金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查无误后,按照批复国补建设资金的60%拨付,剩余40%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工程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资金使用不当的县(市)停付或延付剩下的40%的建设资金。严格的资金管理,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甘肃省始终把坚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第一位,把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和运行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出于安全事故绝大多数属于责任事故,主要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的。甘肃省各级水电管理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增强了安全生产的意识。近几年,各级水电管理部门结合当前水电建设的形势、任务以及职责,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夏河县头道河、碌曲县阿拉山等水电站结合实际,制定了《水电站管理制度》《机械检修规程》《电气检修规程》,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岷县清水电站制订了《清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自控体系,根据工程进展制定各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特种作业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危险品储存方案等。岷县刘家浪、武都白鹤桥、文县尚德等水电厂,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进一步完善了《水电厂管理制度》,并与原有的《机械检修规程》《电气检修规程》《水机运行规程》和《电气运行规程》相配套,使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规程、考核有细则,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水电事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与水电建设各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对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奖励与处罚。
三、存在的困难
1.政府引导性投资偏少,建设资金不足
随着物价指数和水电建设成本的提高,电气化县建设国家补助资金的投入在整个项目所占比例越来越少。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自筹能力相对较弱,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加之信贷渠道不通畅,银行贷款额度受限制等因素,部分公益性和生态性较强的电站建设存在资金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水电发展。
2.老电站问题较为突出
甘肃省还有一批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电站,经过近半世纪的运行,目前大部分处于带病运行或停运状态,由于产权问题及技术、改造资金短缺等,更新改造困难,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3.上网电价过低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由于小水电上网电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办电的积极性。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2611号《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通知。甘肃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原先的每0.16元/kW?h提高到0.20元/kW?h,具体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虽经与物价部门多次协商和协调,于2005年小水电上网电价普调到0.18元/kW?h,但仍与目前电站实际发电成本和电网销售电价存征较大的差距。
四、今后的工作方向
1.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实施《水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根据全省农村水电的建设管理的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关于甘肃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使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水能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
2.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将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前移,以适应国家从建设项目审批制转向开发利用许可、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等多种形式的管理。
3.水能资源配置市场化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水能市场体系,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水能资源开发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水能资源开发市场,实行市场化配置水能资源。规范农村水电管理体制、建设体制、投资体制、电价形成机制和农村水电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使用效率。
4.注重行业信息收集
依法建立和完善行业信息收集、调查、评价,及时掌握农村水电行业发展、资源利用、建设情况,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可靠的信息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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