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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招标文件7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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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图纸所显示的及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作的内容。主要(但不限于)有以下内容:
泛光照明方案设计、总体深化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及土建配合要求图的设计。
泛光照明工程的供货、安装、调试和维修等一切工作内容。
对施工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质量及进度控制和现场管理协调。
泛光照明的二年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的免费保养及免费保修。
a) 招标方式:
1) 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且至少有三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本项目的泛光照明招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a) 第一阶段为投标人根据发包人的基础图纸提出设计方案,同时提供灯光整体效果图、平面设计图、立面设计图、灯位布置图、管线及电路敷设图、主要材料明细表(须注明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型号、材质及相关技术指标等)、分项价格明细表及总体费用(第一阶段的报价仅为方案确定的依据);
b) 第二阶段投标人根据发包人确定的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含主要材料及品牌、厂家等)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报价及其他相关回标文件。
c) 第二阶段的总体费用,如超出第一阶段的报价则视为废标。
2、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招投标会议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发包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如投标人于第一阶段方案被发包人选中,(须保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该投标人还应承担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施工详图、节点大样图的出图工作。并提供相关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被选中的方案将被发包人用于本次招标的第二阶段,各个投标人在第二阶段进行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肆万元的设计费用。第二阶段中标人在与发包人签定合同后,将支付第一阶段方案中标人壹万元设计费用。第二阶段未中标者将得到肆万元设计费用的返还。

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须知
· 合同签约书
· 投标书
· 合同条款
· 工程量清单格式
· 招标图纸
· 技术要求
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招标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发包人拒绝。
4、 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踏勘现场
1) 将按下列表格所述方式进行答疑及踏勘现场。
2) 勘察现场
· 投标单位将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得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 发包人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5、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发包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报价说明
6、 投标方式及其他说明
1) 本工程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合同条件、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市场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等,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要求,自行投报完成本工程项目需要计取的所有有关费用(含开办费用;各个分项项目单价及总计价款;其它费用等)。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工程情况为借口,向发包人提出额外取费等补偿的要求,对此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
2) 投标单位所报的总价及各个分项项目单价中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损耗、储存、运输、管理、利润、超时工作、奖金及工期、质量、材料价格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与其他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交叉作业、赶工措施、总包配合费、综合费率、保险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材料检测费、施工图政府审查费、使用设计院图签的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
3)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工程范围及投标报价亦须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
4) 投标单位须自行计算各个子目工程量,本次招标以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子目为总价包干的基础。中标总价视为已包括为完成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子目所需的费用。若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后的数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少,由投标单位承担上述风险,在招标图纸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合同总价。但如果投标单位计算的工程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多,将在届时的应付款项及结算中递减上述多计的费用。
5) 中标的单价为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实际变化、市场变化因素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定额、取费标准或材差作调整而变动。
6) 投标单位回标时须按主材明细表的格式注明所选用的主材的品牌、产地、供应商、生产厂家、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资料。并提供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联络电话及相关资料(含:经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部门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及进口产品的关税证明文件等),以供发包人审定品牌及价格。
7) 若投标单位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现场实际等因素完成本工程需要发生其他未包含在上述单价及费用中,则必须在开办费用中开列明细,该等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中标单位日后不得因实际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补偿要求。对于只适宜于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可计算在工程量清单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投价于工程量清单内“开办项目费用”中的对应项目内。“开办项目费用”在本合同中是固定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投标单位若在“开办项目费用”金额只填上一个总价,则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目。
8) 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详细地列出可以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投标单位能在同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上做出报价。
9) 投标单位在报价时须提供完整的清楚地列明其所计算的所有工程数量,单价及每行每页之合计价(工程量清单之格式详见附件),造价细目表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须结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与造价细目表中的合计数相一致。若投标人在计算中出现错误,则其投标总价将不会被修改或更正。该错误金额的合计若系少计,则将总误差额换算出占总投标金额的百分比,并按此百分比将所有造价细目表中的单价折扣,直至造价细目表的合计数与投标总金额一致。而该调整后的单价亦将作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增减时计取费用的依据。
10) 投标人依据投标图而漏报的项目(在投标书中已作说明者除外)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它各个分项项目单价或其它已报价的费用之中,一旦这些没有标定价格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其应调整的增、减价款将由发包人复核确认。
11) 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足以反映实际所需的费用,则可以在相应的位置增添项目并自报单价和价款,该价款将计入投标总价中。投标人须对其自行复核、计算的工程量负责,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被接受,则其所报计之工程量除发包人在招标图基础上所作的工程变更外均不得再作任何调整,一切对招标图理解错误而产生的工程数量的失误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12) 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做出报价并为发包人接受后,该清单中的单价、工程数量、价款即被视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发包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的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目出现前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调增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低的合同单价,扣减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高的合同单价。
13) 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点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清单一旦被发包人所接受,将成为合同单价用于设计变更的结算。 上述单价的报计不计入合同总价。
14) 投标书及其附表、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须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
· 投标书;
· 报价汇总表;
· 工程量清单;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公司财务报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已缴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速动资产、总资产、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总负债、净值、最新的资产负债表);
· 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税务登记(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企业的各项认证证书(如但不限于: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等);
· 投标单位获供应商的相关代理证明文件;
· 工程竣工时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 工程保修期(二年)届满后五年内备品备件费用清单;
· 在二年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届满后五年内之维修保养服务资料、建议。
· 投标报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含:投标报价一览表、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报价表、点工清单及机械台班清单)
2) 技术标
· 投标技术综合说明书;
· 拟选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及单价一览表,并附产品介绍;
· 设计方案图及详细说明(包括灯光效果图);
· 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及详细说明(包括控制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说明,系统图,管线布置图,设备表等;
· 施工基本资料表(包括项目经理简历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项目拟分包情况表、劳动力计划表、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等);
·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相应的购物广场相关工程的工艺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拟定施工方案、按标段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特殊工程施工方法、与其他专业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 提供证明投标人是合法的、有投标资格的,并在中标后有能力执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制造商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简介、业绩等资料);
· 各项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性质、简况、业绩、营业执照影印件、安装资质证书影印件等);
· 按上述投标报价要求提供相应的各类主材封样的样本,须于样本上注明产品的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详细资料;
· 需招标单位或其它承包商配合的详细要求和条件;
· 以往进行类似工程的业务经验和业绩等详细资料,以及现时正在进行的工程的详细资料及技术力量说明;
· 按本次投标须知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3) 投标人可根据其以往经验,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供合理的优化方案,使之更能完善和满足使用功能,投标人可在书面说明理由后,可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并单独报计优化方案所需的费用。
8、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180个日历天内仍然有效。
9、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单位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人民币 元整(¥ 元)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汇票或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出的保函。
3)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未中标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4) 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并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5)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 中标单位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签约书。
10、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一式五份(一正四副),按投标文件内容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及“样本”分别回复、装订、封套和加以密封,并分别标以“正本”和“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 投标书的正、副本都应用打字机或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授权书应附在商务标书内。
3) 标书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果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4) 投标文件的封套未按规定加以密封,招标人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并视为废标。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2) 本次回标以暗标形式进行,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发包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发包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 投标文件按第二、4条款所述的时间派员递交至规定地点。
1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递交修改、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单位的修改仍须应按相应条款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
3) 根据本须知第四、8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开标与评标
13、 开标及保密
1) 开标
a) 本工程实行公开开标。由招标单位之招标工作小组主持。
b) 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的名称、标价、付款方式、工期、质保期、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读标并记录。
c) 投标人应对唱标记录在唱标后签字确认。
d) 开标后, 直到宣布中标人为止,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 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 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e)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签署合同的过程中, 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非共性须澄清的问题, 评标小组可以有针对性地要求相关的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但不允许未经招标人许可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人的标书可以与本次招标文件有所差异, 但必须做出偏差表。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差异的判断, 若认为其差异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次招标, 即可视为废标。
4)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在评标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产品质量、施工能力、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5) 招标单位不承诺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6) 投标单位的代表须确保所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在招标过程中的真实、有效性,因上述资料而造成的招标的讯息未能及时送达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其所有责任及相关损失。
1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15、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 投标单位的标书可以与本次招标文件有所差异,但必须做出偏差表。
2) 发包人保留对上述差异的判断,若认为其差异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次招标,即可视为废标。
16、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在评标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发布:2007-07-31 10: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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