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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砌筑砂浆中使用的砂浆增塑剂的定义、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出厂及储存。 本标准只适用于实验室对砂浆增塑剂质量的评定。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浆增塑剂,必须采用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进行施工配合比设计,使砂浆的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2、 引用标准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GBJ1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14684 建筑用砂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GB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8239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3544 烧结多孔砖GB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T3033 试验用
砂浆搅拌机GB11945 蒸压灰砂砖GB1522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砂浆增塑剂砌筑砂浆拌制过程中掺入的能明显改善砂浆和易性的引气型和非引气型物质。3.2 基准砂浆按照本标准试验条件规定配制的不掺增塑剂的砂浆。3.3 受检砂浆按照本标准试验方法规定配制的掺增塑剂的砂浆。3.4 砌体实验用受检砂浆
由水泥、砂、石灰膏配制成的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由水泥、砂、增塑剂配制成的含增塑剂的水泥砂浆。3.6 砌体块体材料
GB50003—2001中包括的符合GB8239 的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3544的烧结多孔砖、或GB1522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任一种块体材料,其强度等级为MU10.0。3.6 受检砌体用受检砂浆砌筑的砌体4、技术要求4.1 增塑剂匀质性指标 增塑剂的匀质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增塑剂的匀质性指标
试验项目 | 指标 |
含固量 | 对液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3%以内 |
含水量 | 对固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5%以内 |
相对密度 | 对液体外加剂,应在生产厂所控制值的±0.02g/cm3以内 |
氯离子含量 | ≤0.01% |
细度 | 0.315mm筛筛余应小于15% |
4.2 砂浆性能指标掺增塑剂砂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掺增塑剂砂浆性能指标
性能 | 单位 | 指标 |
分层度 | mm | ≤30 |
凝结时间差 | min | -90min~+120min |
含气量 | 标准搅拌 | % | ≤20 |
1h静止 | 减少量小于标准搅拌时含气量的4 |
抗压强度比 | 7d | % | ≥75 |
28d | ≥75 |
| | |
抗冻性(25次冻融循环) | 抗压强度损失率 | % | ≤25 |
质量损失率 | ≤5 |
对钢筋的腐蚀作用 | 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危害 |
| | | | |
注: 1 .凝结时间差指标, “-”表示提前, “+” 表示延缓。 2. 有特殊要求的砂浆,凝结时间差不受此限制。 3. 抗压强度比和干缩率比均为受检砂浆与基准砂浆的比值。4.3 砌体性能指标 受检砌体强度必须满足表3的要求。表3 砌体强度
注:试验报告中应说明试验结果只适应于所试验的块体材料砌体。当增塑剂用于其它块体材料砌成的砌体时应另行检测。 5.试验方法5.1 增塑剂匀质性试验表1中增塑剂的匀质性检验应按GB8077的有关规定进行。5.2 砂浆性能检验5.2.1 试验材料5.2.1.1 应采用GB8076规定的基准水泥。
5.2.1.2 应采用GB/T14684规定的中砂。5.2.1.3 应采用JGJ63的混凝土拌合用水。5.2.1.4采用需要检测的增塑剂。5.2.2 砂浆配合比5.2.2.1基准砂浆配合比如下: 胶砂比为1:5,用水量应使砂浆稠度达到80~90 mm。5.2.2.2
掺增塑剂的受检砂浆的胶砂比为1:5。增塑剂用量按生产厂推荐的最佳掺量,采用外掺法加入;用水量以使砂浆稠度达到80~90mm为准。5.2.3 砂浆搅拌.采用JG/T3033规定的试验用砂浆搅拌机。基准砂浆的搅拌:待水泥、砂干拌30s混合均匀后加水,自加水时计时,搅拌150s。增塑剂如为液体,先将水泥、砂干拌30s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水倒入干混料中继续搅拌。从开始加水起计时,搅拌时间为210s。增塑剂如为固体,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30s,待干粉料混合均匀后,将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开始加水起计时,搅拌时间为210s.注:搅拌时间也可按产品说明书的技术要求确定。
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相对湿度≥60%,各种砂浆原材料应在试验环境保持24h以上。5.2.4 砂浆养护砂浆养护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
5.2.5 砂浆性能试验5.2.5.1 砂浆的稠度、分层度、密度、凝结时间、
干缩值、抗冻性试验按JGJ70进行。钢筋锈蚀实验按GB8076进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按JGJ70的规定进行,但采用有底钢模。含气量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其中,标准搅拌为本标准5.2.3规定的搅拌方式;1h静止系指:砂浆在标准搅拌后,将砂浆置于钢制容器中,用湿布盖住容器以免水份蒸发,让砂浆静置1h,然后用刮刀搅拌10s,再用附录A的方法测含气量,精确到0.1%。5.2.5.2 砂浆试验项目及所需数量见表4。表4 砂浆试验项目及所需数量
试验项目 | 砂浆类别 | 试验项目及所需数量 |
砂浆拌合批数 | 每批取样数目 | 受检砂浆总取样数目 | 基准砂浆总取样数目 |
分层度 | 砂浆拌合物 | 1 | 2 | 2 | 2 |
凝结时间差 | 1 | 2 | 2 | 2 |
含气量 | 1 | 2 | 2 | 2 |
抗压强度比 | 硬化砂浆 | 1 | 12 | 12 | 12 |
干缩率比 | 1 | 3 | 3 | 3 |
抗冻性 | 1 | 6 | 6 | 6 |
钢筋锈蚀 | 新拌砂浆 | 1 | 3 | 3 | 3 |
5.3 砌体性能检验5.3.1 砌体实验用受检砂浆
由水泥、砂、石灰膏配制成的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由水泥、砂、增塑剂配制成的含增塑剂的水泥砂浆。5.3.1.1 原材料 P.O.32.5水泥,当地常用中砂
,需受检的增塑剂。5.3.1.2 配合比5.3.1.2.1
水泥石灰混合砂浆配合比如下: 水泥:砂=1:5,石灰膏掺量为,用水量应使砂浆稠度达到70~90 mm。5.3.1.2.2掺增塑剂的受检砂浆的胶砂比与基准砂浆相同,为1:5。增塑剂用量按生产厂推荐的最佳掺量,用水量以使砂浆稠度达到70~80mm为准。5.3.1.3 搅拌施工工地用砂浆搅拌机或实验室用
混凝土搅拌机,搅拌3min。砂浆稠度为70--90mm。5.3.2 试件制作5.3.2.1 确定砌体实验用砂浆的强度等级的试件,其底模应采用本实验选用的块体材料,砂浆试件与砌体试件同条件自然养护到规定的龄期28d。5.3.2.2 砌体试件应按附录B的尺寸砌筑砌体试件。5.3.2.3 各类砌体抗压试件应砌筑在带吊钩的刚性垫板或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垫板上。垫板应找平,试件顶部宜采用厚度为10mm的1∶3水泥砂浆找平,并应采用水平尺检查其平整度。5.3.3 性能实验方法砌体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实验方法应按GBJ129的规定进行。5.3.4 砌体抗压、抗剪强度计算 砌体的抗压、抗剪强度应按GBJ129的规定计算,并应按GB50003的方法计算砌体的抗压强度比和抗剪强度比。5.3.5 砌体试验项目与所需数量 砌体试验项目与所需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砌体试验项目与所需数量
6 检验规则6.1 取样及编号6.1.1 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
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6.1.2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5%的每200t为一批号,掺量小于5%并大于0.05%每10t为一批号,掺量小于0.05%每5t为一批号,不足10t或5t也可按一个批号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6.1.3.1 液体砂浆塑化剂样,取样前应将液体塑化剂充分混合均匀,试样至少有1L,
并满足试验所需数量的2.5倍,应由所代表数量于合理分布三个以上的位置取样,然后充分混合均匀。6.1.3.2 非液体塑化剂样,试样至少有1kg
并满足试验所需数量的2.5倍,应从所代表数量于适当分布三个以上不同位置取样,然后充分混合均匀。6.1.3.3 取样地点:取样可于生产厂或施工现场,或商品混凝土站取样。必要时,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及供需双方同意的其它方面的代表参加。6.2 试样及留样每一编号取的试样充分混匀后应分为两份,一份按表1、表2、表3、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另一份要密封保存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每编号砂浆增塑剂按表1的项目
和表2的分层度项目进行检验。6.3.2 型式检验:每编号砂浆增塑剂按表1、表2、表3的项目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指标的产品,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6.5 复验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7 包装、出厂、贮存及退货7.1 包装粉状增塑剂应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纺织袋,每袋重5kg~25 kg,也可采用供需双方协商的质量包装。液体外加剂采用塑料桶、金属桶包装或槽车运输。所有包装的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或体积、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应于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7.2 产品出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包装不符、质量不足、产品变潮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生产厂随货提供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型号、出厂日期、主要特性及成分、适用范围及推荐掺量、有无毒性、易燃状况、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7.3 贮存增塑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划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7.4 退货7.4.1 使用单位在规定的存放条件和有效期限内,经复验发现增塑剂性能与本标准不符时,则应予退回或更换。7.4.2 实际的质量、体积与规定的质量、体积有2%的差异时,可以要求退货或补足。粉状的可取30包,液体的可取20桶,称量取平均值计算。7.4.3 凡无出厂文件或出厂技术文件不全,以及发现实物质量与出厂技术文件不符合,可退货。
附录A 砂浆含气量的测定方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砂浆含气量测定方法的材料组成、仪器设备、砂浆实际密度测定和结果计算等。2、引用标准GB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T3033 试验用砂浆搅拌机3、方法原理本方法是根据一定组成的砂浆理论密度与实际密度的差值确定砂浆中的含气量。理论密度通过砂浆中各组成材料的密度与配比计算得到,实际密度按本方法测定。4、仪器设备4.1 砂浆搅拌机符合JG/T3033 的规定4.2 天平最大称量5000g,分度值5g。4.3 密度圆筒JCJ70规定的密度容量筒。4.4 钢制捣捧直径10mm,长350mm,端部磨圆。5 材料5.1 水泥试样应充分拌匀,通过0.9mm方孔筛并记录筛余物。5.2 砂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3 试验用水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4 增塑剂采用需检验的产品。 6 试验室温度和湿度试验室温度为23±3℃,相对湿度大于60%,水泥、砂、拌和水增塑剂和密度圆筒等的温度应与试验室温度相同。7 砂浆组成砂浆的组成为受检砂浆的配合比,用水量以砂浆达到70—80mm的稠度为准。8 砂浆实际密度的测定砂浆实际密度的测定按JGJ70的规定进行9、结果计算砂浆含气量按式计算,计算至0.1%: 式中:
Ac——砂浆含气量的体积百分数,%;——砂浆实际密度,kg/m3;——砂浆理论密度,kg/m3。按式计算,计算至10kg/m3。 式中: ——水泥密度,g/cm3,无实测时,取 ;——砂的密度,g/cm3,无实测时,取 ;P——砂浆达到指定稠度时的水灰比;0.99823——蒸馏水在20℃时的密度,g/cm3。砂浆强度试块制作时,底模材料对试验强度值有重要影响。“建筑砂浆基本试验方法”规定用普通烧结砖作底模,并且砖的含水率须小于2%。一般砖的吸水率为10%~15%,混凝土及混凝土砌块吸水率为3~7%,钢吸水率为零。因此,试块强度以砖底模最高,混凝土及混凝土砌块的其次,用钢的最低。所以,试块成型技术条件应严格按照JGJ70-90执行。这里与砌体试验砂浆强度采用砌体所用的块体材料作为底模的强度值与用砖做底模的砂浆强度值可能有较大差异。因此,采用固定胶砂比砂浆做对比试验为宜。
项目 | 砂浆强度 |
以砖做底模 | 以砌块做底模 |
基准 | 17.1 | 8.9 |
振兴 | 16.9 | 9.7 |
哈尔滨 | 11.4 | 7.4 |
岩砂晶 | 10.4 | 7.5 |
稠化粉 | 15.7 | 8.1 |
另外本次试验大家都没有用灰砂砖,所以灰砂砖是否列上请考虑、
干缩试验项目可取消。理由如下:1. 干缩试验试件长度为140mm,百分表最小读数1格为0.01mm,误差为:0.01/140=71*10-6,如果比较试验时发生一个正偏差,一个负偏差,累计偏差将达到142*10-6,占试验实际值的23%,可能发生误判;2. 砌筑砂浆主要作用是与块体的互相粘结并构成整体受力,所以,砌体强度能满足指标,干缩值大小就不需再做了;3. 砌筑砂浆使用厚度仅10mm左右,干缩值的大小影响不如混凝土大;4. 干缩值试验室测试值与实际使用环境相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