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将拆除超标建筑
这一条例规定,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条例对建筑的高度进行了细化: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针对城墙周边已经存在的超标建筑,条例明确,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条例还明确规定,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其中,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在处罚措施方面,该条例规定,造成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毁、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破坏周边环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与城墙有关的文物,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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