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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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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关税[2015]4号 (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关税[2015]4号
(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rar文件

发布:2007-11-06 13: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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