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
赵某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4年“十一”长假期间,公司安排其于十月一日加班一天。十月一日,赵某驱车赶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赵某所驾汽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作了截肢手术。交通部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赵某不承担责任。由于是在节日加班途中发生的伤害,赵某所在单位遂就能否认定赵某为工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咨询。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赵某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了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
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这是一起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导致的工伤案件。对于这起案件中赵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文的含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该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要件有二:一是职工受到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此案中,赵某符合该条关于工伤的认定要件:―是赵某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这里的上下班要作广义的理解,即“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此案中,赵某按公司要求节日加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二是赵某在机动车事故中受到伤害。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正确理解,就是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条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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