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门前受伤 算不算工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仁兵在明山水泥厂从事水泥包装工作。2006年8月4日,张仁兵上晚班,时间为晚19时至早7时。8月5日零时许,张仁兵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明山水泥厂,因同组工友还在吃夜餐,张仁兵便从明山水泥厂内推出一辆推土车放在明山水泥厂大门口右侧,在车上休息等待工友回来一起工作。零时20分许,张仁兵被倒车进入明山水泥厂的货车轧伤,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张仁兵不负事故责任。2006年9月,张仁兵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仁兵不服,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2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山水泥厂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张仁兵的情形应属工伤,厦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连线法官
此案主审法官林琼弘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发当晚,张仁兵的工作是从事水泥包装,零时许,工人们停下工作吃夜餐,张仁兵在吃完夜餐后,等待工友开工的时候发生了事故,应该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对于工作场所的争议问题,林琼弘说,从本案查明的情形看,虽然伤害的地点是在工厂的大门口,但不能简单地以工厂的大门作为确认某一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发当时的情形予以考虑。
对于本案事故发生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林琼弘认为,本案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张仁兵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张仁兵在工作时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张仁兵是在等待工友一同工作的时间内受伤,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关联的观点是成立的,也符合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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