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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受伤 如何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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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师:

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工人,从外省市来上海打工,2005年7月,我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从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2006年9月底,我在工作的时候右腿被倒下的钢管轧断,胫骨和腓骨骨折,现已出院。我知道公司曾为我们办理了综合保险,我该如何要求补偿呢?小李

小李:

你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情形。现医疗终结,可凭出院小结向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单位可在6个月内申报工伤认定,自然人可在1年内申报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出具《工伤认定书》,有伤残等级的,还应出具《鉴定结论书》。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由于你是因公负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限制条件。在2007年6月30日前,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合同,你仍是公司的职工,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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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7 15: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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