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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班中突感不适回家后死亡,能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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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8月的北京,连日高温。某路公交车司机李某日前上班时突感不适。他在跑完一圈车后向车队请假,当晚在家中死亡,后经诊断:李某死于冠心病。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虽死于冠心病,但死亡原因与工作时炎热有关,是由于中暑引发疾病死亡,要求公交车队给予工伤待遇。车队领导认为,李某在感到身体不适后未到医院检查,未同意家属的请求。请问,李某这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为什么?公交车队应如何处理此事?
  解评: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向李某所在的公交车队提出工伤待遇,应首先包括工伤认定,其次才是待遇的给付。这里的工伤认定是待遇给付的前提条件。如果认定是工伤,那么,待遇的给付是必然的和顺理成章的事;反之,如果认定不是工伤,那么,就不会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由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做出结论。凡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凭主观愿望做出一厢情愿的结论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的家属要讨个法定意义上的明确说法,必须到李某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的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李某的这种情形是否为工伤的明确结论。本案中,虽然李某的家属向公交车队提出了工伤(认定)的请求,但公交车队并没有权力判定李某的这种情形是否为工伤。
  如果本案提供的事实陈述没有新的情况,经分析,对于李某的这种情形,从现行的法律讲,已有的证据不能支持认定其为工伤。理由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分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李某死亡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适用。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在班中感觉身体不适,虽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由于并没有受到因工作导致的事故伤害,且缺乏到医院检查、无医生开具的是否为中暑的诊断证明,没有证据表明其当晚在家中死亡与班中感觉身体不适这两者间有必然的联系。故而,李某的这种情形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本案中,李某在班中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虽然存在发生疾病的迹象,但死亡的时间不是发生在班中;且李某没有到医院检查,当晚在家中死亡的过程也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因此,李某的这种情形也不能判定为视同工伤。
  鉴于李某的死亡对其家属产生了沉重打击和不良影响,作为李某工作所在单位的公交车队,首先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李某的死亡表示同情并由单位领导和工会组织出面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其二,要在办理李某的后事上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照顾,以体现企业的人本思想,维护企业的形象;其三,要认真结办李某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互助保险金等费用,让李某家属拿到应该拿到的费用,绝不能拖而不办或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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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7 15: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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