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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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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解答】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在工程施工索赔中,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是向业主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签约人,其中包括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所承担的那部分合同责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于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有的分包合同规定:所有的属于分包合同范围内的索赔,只有当总承包商从业主方面取得索赔款后,才拨付给分包商。这是对总承包商有利的保护性条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由签约双方具体商定。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施工的索赔范围。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工程管理软件
发布:2007-04-30 09: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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