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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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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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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5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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