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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造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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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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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5 10: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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