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质押
四、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的范围
(三)动产质押
(四)权利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是第三人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质押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动产质押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物损坏或有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可以变卖质物,提前清偿
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保管不善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得赔偿金,应当作出质财产
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清偿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自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载明总现日期的票据质押,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兑现,用于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应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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