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代位权
五、代位权(熟悉)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二)规定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5.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6.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7.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8.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六、撤销权(了解)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四)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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