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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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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

  (一)抵押的含义

  (二)抵押担保范围

  (三)抵押物

  (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五)抵押的效力

  (六)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的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抵押物

  1.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1)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5)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的注意事项

  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

  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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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4: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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