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辅导资料:可以申请索赔的条款
五、可以申请索赔的条款
(一)合同文件出错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出错或互相矛盾时:
1.工程师必须解释及修正构成合同的文件;
2.工程师必须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便承包商按指示施工;
3.若工程师认为发出的指示会使承包商付出额外费用,且承包商确实无法事先预见该合同文件的错误或矛盾的地方时,工程师应予以证明,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以额外费用作为补偿,该索赔仅为工程费用,不包括利润。
(二)由于图纸延迟交出造成索赔
承包商因下列情况发生而多付出款项时,应该得到补偿:
1.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或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时间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或给予批准;
2.承包商已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工程进度等可能会受到阻延。
(三)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
承包商遇到下列情况时,享有额外付款和工期延长:
1.工程地质情况变化(除天气情况外);
2.实物阻碍(如人工构造物等)且以上情况是不易由一个十分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知的。承包商只能索赔工程费用而无利润。
(四)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失误与索赔
若测量资料出错是因承包商自己的错,则承包商应自费负责改正错误;若测量资料出错是因工程师提供的不正确资料所引起,承包商从事了针对该项错误的补救,而改正工程时,有权索取工程费用和利润。
(五)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合同之外的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申请,索赔工程费用和利润。
(六)由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所引起的索赔
由业主风险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包商必须进行工程补救,其费用应由业主支付,根据风险公平分担的原则,承包商只能索赔工程费用,无权索赔利润。
(七)因施工中承包商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珍贵物品,要停工处理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上发现的贵重物品,应属业主所有,在我国应当为国家所有;承包商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免移动或破坏这类物品;承包商必须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来帮助处理这类物品,所花费的款项由业主支付,包括工程费用和利润,若影响的工程处于关键线路,可申请工期延长。
(八)由于需要加强道路与桥梁结构以承受“特殊超重荷载”而索赔
承包商进行加强结构工程,只可索赔有关工程费用,无权得到利润。
(九)由于业主雇佣其他承包商的影响,并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提出索赔
由工程师提出要求,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获准使用承包商所属的支架材料或施工设备,或者得到承包商以任何方式的协助与服务。承包商为业主委托的其他承包商提供机械设备或服务,应获得一批款额,包括工作费用和利润。
(十)由于额外样品与试验而引起索赔
若工程师下令进行了任何其他额外试验,均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试验费用则应由业主承担。这时承包商只有权索取试验或样品费用,无权索取利润。
(十一)由于对隐蔽工程的揭露或开孔检查引起的索赔
1.已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师下令再行揭露或开孔,属于下列情况者,一切费用应由业主承担:揭开后的隐蔽工程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承包商已经在隐蔽工程建好将要隐蔽之前,书面通知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并给予了充分的时间,让其检查将要覆盖的工程,而驻地工程师未去检查;
2.若揭开后的工程并不符合合同及规范的要求,或承包商未能按规定为驻地工程师提供时机检查隐蔽工程或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则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费用;
3.若揭开后的工程符合要求,承包商有权索赔工程成本、管理费和利润。
(十二)由于工程中断引起的索赔
工程是由于工程师或业主所犯的过失而中止,或由于特殊风险而不得不中止;工程师下令暂停工程后,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通知,表明要索赔款项的意向;承包商只能索赔与工程中止有关的费用,无权索赔利润。
(十三)由于业主将土地延迟移交引起的索赔
业主未能及时按承诺合同规定将工地移交承包商,这项条款便产生作用,承包商可索赔有关费用,不能取得利润。
(十四)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了工程缺陷需要修复而引起的索赔
若工程的任何缺陷的修复工作是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在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修复工作后,可以向业主索赔工程费用和利润,监理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应予以付款。
(十五)由于要求承包商调查和检查缺陷而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阶段的缺陷检查处理费用,要证明和分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若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则承包商应自费调查、检查和修复这些缺陷;若是由业主等原因造成了缺陷,这些调查缺陷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十六)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索赔工程变更款项时,即可索赔到工程费用,也可能索赔到利润。
(十七)由于变更使合同总价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而引起索赔
此项费用索赔参见工程变更的相关内容。
(十八)由于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被破坏和其他款项支出而提出索赔
特殊风险发生后,造成工程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损坏,承包商都有权要求索赔修复工程所需费用以及替换或修复工程的材料或设备。
(十九)因特殊风险使合同终止后的索赔
若发生特殊风险,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合同可以终止。合同提前终止后,除了要对终止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算外,双方都不负责赔偿责任。其中承包商已经履行了义务的任何开办费、服务费、工程材料费、设备费、遣返费、附加费、已完工程遭受损坏甚至全部毁灭等,业主都应向承包商付款。
(二十)合同解除后的索赔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都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有关解决争端、结算互欠债务或工程款等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法律效力。若合同当事人之间还有未尽义务和争端,原合同条款仍有效。当事人一方除按合同解除前已进行的工作结算外,还可以对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解除合同本身所产生的的损失向对方索赔。
(二十一)业主违约引起工程终止等的索赔
当业主违约后,承包商可以立即给予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在通知发出l4天之后便有权从工地尽快撤离所有的设备,终止工程施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当发生业主迟付工程进度款后,承包商发出了索赔及要求中断工程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已受理,并通知业主加付迟付工程款的利息,承包商这时应正常进展工程;
2.当业主的无理干涉、阻挠或拒绝证书颁发等事项已经监理工程师等交涉获准,承包商只可提起延期或费用索赔,而不必再中止工程。
(二十二)由于物价变动引起的工程成本的增加的索赔
若合同中写明施工期间考虑物价风险,并确定了价格调整公式,当物价波动使承包商付出了额外费用时可提出物价索赔。
(二十三)由于后继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果在本工程的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的28天以后,本工程施工所在国家或地方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化,由此引起了承包商施工费用的额外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二十四)由于汇率及货币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承包商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的28天以后,若本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实行货币限制以及货币汇兑限制或汇率发生变化,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则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从业主那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使承包商免受此类损失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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