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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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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2074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2)留置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和留置物

  1)留置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应签订留置合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为留置人。

  2)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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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4: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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