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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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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

  五、合同的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

  (一)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二)经过要约与承诺

  (三)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五)要约的失效

  (六)要约邀请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1.形式

  (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

  (3)行为

  2.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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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4: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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