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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答疑精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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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回答】学员mck1985,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追问】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能解除吗?解除时单位应付什么责任?

  【回答】学员cq42053356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解除之后一般需要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您再理解一下,祝您学习愉快!

  【追问】补偿最多按平均工资的3倍来补偿,对吧?

  【回答】学员suifengwudong7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是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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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0: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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