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间的问题
【提问】请你给我总结一下,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时间的问题好吗?谢谢
【回答】学员xyqxw,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招标投标阶段的相关时间点总结: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中的时间点总结:
1.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和撤销。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l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5.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6.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7.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8.竣工验收过程。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9.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0.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1.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FIDIC合同条件中的时间点总结:
1.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2.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期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
3.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4.履约证书的颁发。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
5.承包商应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预付款。
6.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
7.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8.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
9.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
10.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做出裁决。
第六章 施工阶段的相关时间点总结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l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l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l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5.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6.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7.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8.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l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发包人应在批准上程进度款支付申请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9.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0.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l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问题所属科目: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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