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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复习要点:变更估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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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有一段话请老师解析,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经监理人确认后调整。我的理解,依据变更估价原则第(4)条,应由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监理人受发发包人委托,可以代表发包人,此话错在哪?请老师详解,谢谢!

  【回答】学员2801190,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错在措施费,监理单位对措施费无权确认。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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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0: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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