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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能否做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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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签合同,而且合同有效,出了事应由总公司负责,但有关规定又规定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那分支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出了保证事件,总公司可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拒绝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呢,因为违反了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回答】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我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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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4: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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