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汗华水电站合同索赔一揽子解决方案
1 工程概况
汗华水电站工程位于巴基斯坦西北边境省商拉区汗华河上,汗华河为印度河右岸一条支流。工程为引水式水电站,设计水头254米,电站装机2台,装机容量72兆瓦。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混凝土堰/坝,最大坝高49m;发电引水系统,其中包括发电进水口,发电引水隧洞4550米,压力竖井183米,调压井、半地下式厂房,尾水结构等;以及开关站,闸门和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工程。
2 合同简况
汗华水电站项目,包括两个合同标段,分别为:土建及水工金属结构标段,机电设备供货和安装标段。其中,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土建及水工金属结构标段(以下简称“本合同标段”)。本合同标段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第四版1992修订版合同条款,为承包商进行土建施工设计、土建工程施工单价与水工金属结构设计、供货和安装总价的混合合同模式。
本合同标段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合同,签约合同金额3065万美元。签约时的合同工期为48个月,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详设及其批复阶段,时间为7个月;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工期为41个月。
2004年12月7日业主与汗华项目部签订了1#补充协议,此协议包括了合同外新增的四条进场道路的详设和施工,增加合同金额400万美元,项目工期从48个月调整为52个月。
3 主要合同事件和面临风险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分别发生了工程师延迟发布施工开工令、柴油发电索赔、2005年大地震、2007年斯瓦特地区军事行动、2010年特大洪水等索赔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和业主风险等事件。这些合同事件的发生,给汗华项目的履约带来很大的工期风险。如果这些合同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不仅得不到相应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还会招致巨额的工期违约罚款。
为此,承包商方面非常重视上述合同事件的事态发展和解决途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索赔方案,与业主/工程师展开了多轮艰苦谈判,最终一揽子妥善解决了这些合同事件的争议。
3.1 工程师延迟颁发施工开工令362天
合同签订后,工程师于2003年6月16日签发设计开工令,宣告项目开工,承包商启动详细设计。2003年8月承包商组织第一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启动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为主体工程的开工进行准备,按合同计划于2004年1月16日开始主体工程施工。
然而,由于业主本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建的4条进场道路迟迟不能交付承包商使用,承包商无法进入主体工程工作面开展施工活动。为了主体工程能够尽早开工,应业主一再要求,承包商与业主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了1#补充协议,由承包商接手4条进场道路的详设和施工,故工程师直至2005年1月12日才签发了施工开工令,较合同工期规定的施工开工日期推迟362天。
工程师延迟签发施工开工令近一年,不仅打乱了合同工期计划,占压了承包商的大量资源,使承包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更重要的是还不得不承担工程前期高额的成本和费用支出。由于本项目通过竞标中标,如果不能得到业主的费用补偿,意味着工程一开工就面临亏损。
3.2 业主未能提供当地供电接线点,迫使承包商采用柴油机发电
合同文件第2卷工程描述中说明:本工程区域具有国家电网的11KV线路,该线路和配电系统由业主控制,但业主不能保证从本系统提供足够和安全的电力供应。
合同文件第3卷技术规范中有关电力供应的条款进一步说明:“施工期间业主可以从厂房附近的11KV线路提供最多2~3MW的电力供应,但业主对此电力供应不能确保,承包商应提交其施工期间的供电建议方案。”
合同文件第5卷业主对标前澄清问题的回答中说明:业主将在本项目的进水口和厂房现场提供电力供应连接点,业主已要求供电部门在进水口和厂房现场提供电力供应连接点,供电部门回应,他需要获得承包商如下信息:1)每一个供电点的具体负荷;2)每一个供电点的用电计划;3)供电电压等级;供电部门需要2~3个月来安排供电。业主已建议供电部门在两个供电点各提供1.5MW的电力。
根据以上合同条件,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承包商施工期间共需要6MW的施工电力,其中,3MW采用系统电,3MW采用自发电,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供电方案。
然而在施工期间,业主始终未能提供这两个供电接线点,转而要求承包商全部自发电。由于合同中对业主供电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合同供电责任争执不下,承包商如果不及时增加自发电能力和提出索赔要求,不仅会造成工期延误和招致工期罚款,同时将负担大量的发电成本支出。
3.3大地震
2005年10月8日,工地现场附近发生7.6级大地震,承包商的施工活动被迫突然中断暂停。
地震发生后,承包商项目部积极参与当地抗震救灾,同时联系业主/工程师对现场破坏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及时做好各项记录。但自地震之日起当地劳工纷纷赶回家乡,造成相当一段时期内劳动力短缺,对承包商的工期造成很大影响。
大地震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地震对工程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理赔。由于大地震对工期不仅造成直接影响,同时其造成的间接影响更为严峻,及时提出合理的工期延长可以避免承包商的工期违约。
3.4斯瓦特地区军事行动造成工程暂停
自2007年10月27日起斯瓦特地区开始爆发武装暴乱,至2007年11月7日,武装分子已经占领了斯瓦特河谷地带超过三分之二的地方。承包商位于发电厂房附近的主营地距离塔利班分子活动区域斯瓦特地区的主要城市明哥拉和卡拉姆镇分别仅有100公里和49公里,而从闸坝分营地所在地到卡拉姆镇只有27公里。
2007年11月7日上午和中午,承包商项目部分别接到业主的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求在闸坝区域工作的全体中方人员立即撤离到发电厂房主营地。晚上,项目部又接到业主口头通知,要求全体中方人员必须于11月8日上午全部撤离项目区域,转移到伊斯兰堡附近业主指定地点。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100多名中方员工于8日上午全部撤离发电厂房主营地,并于当天下午到达业主指定营地待命。
由于巴基斯坦政府对该地区的军事行动持续时间不确定,而业主提供的营地无法满足生活要求,故承包商决定临时安排中方人员全部回国,临时遣散当地劳工,待局势平稳后再行复工。
军事行动属于不可抗力同时也属于业主风险,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合同双方对军事行动结束时间和工程区域安全局势恢复平稳的时间点理解不同、以及造成的工期间接影响存在很大争议,若不及时妥善解决,承包商很可能面临巨额的工期罚款。
3.5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
2010年7月28日,由于巴境内多数地区持续暴雨,工程所在地遭遇百年不遇特大洪水,导致伊斯兰堡到工地的喀喇昆仑公路、发电厂房到坝区的明哥拉道路多处塌方以及路基和路面损毀,施工材料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活动被迫停止。坝区生活营地靠近岸边的房屋因河道边坡垮塌而损毀,沿岸的材料被冲走。
特大暴雨和洪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洪水对工程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理赔。由于特大暴雨和洪水对工期不仅造成直接影响,同时其造成的间接影响更加突出,如:特大暴雨和洪水对工程、对承包商设施、工程周边的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坏需要一定时间加以恢复,承包商配合当地抗洪救灾等,及时提出合理的工期延长可以避免承包商的工期违约。
4 合同争议
4.1工程师延迟颁发施工开工令362天
依照合同文件规定,业主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开工日期之前完成所有场地的征地和所有进场道路的修建、并在下发施工开工令之前移交给本合同的承包商。工程师于2003年6月16日签发了设计开工令,7个月之后的2004年1月16日应该为工程师签发施工令的正常日期。但是,由于业主没有完成四条进场道路的施工,所以主体工程不具备施工开工条件,故而工程师迟迟不签发施工开工令。
根据合同文件有关施工计划和施工动员内容的具体规定:承包商在收到施工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完成动员并启动主体工程施工。为了规避因施工动员不及时造成主体工程延误,在工程师发布设计开工令后,承包商按照正常的应发施工令的目标日期(2004年1月16日)开始了一系列的从中国动员人力资源、设备材料、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的工作。因开工令延发近一年,直接造成承包商进场的大量人员和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并为此发生额外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承包商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依据:红皮书(1987年第四版1992修订版)通用合同条件中的第42.1款占有现场和通道,第42.2款未能给与占有权和第44.1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业主立场:对于工期延长362天,业主无异议,但对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差距甚大。业主认为,工程师没有发布施工开工令,承包商在该开工令之前自行组织资源进场,是承包商的自发行为,业主不应支付在此期间已进场的人员费用、设备闲置费以及相应的间接费用。
承包商立场:工程师已发布设计开工令,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和施工起始时间,承包商资源应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开工日期之前到位,由于施工设备有一定的采购周期,承包商人员也需要一定的动员期,承包商不可能在工程师发布施工开工令后才采购设备和动员人员。如果工程师明知施工开工令将会长时间延误,就不应发布设计开工令,或在发布设计开工令时告知承包商。工程师迟迟不发布施工开工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业主不能按时提供进场道路所致,而业主/工程师又没有及时告知,故承包商有权获得索赔费用。
4.2业主未能提供当地供电两个接线点,迫使承包商采用柴油机发电
业主立场:在合同条款中业主没有明确承诺提供系统电,而承包商事实上配置了较为充足的柴油发电机,应该已经能够满足施工供电的要求。
承包商立场:在合同文件中业主已经明确说明能够提供3MW的系统电,特别是在标前澄清答疑中已经非常明确,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也是按此准备的。承包商配置了数量较为充足的柴油发电机组,主要是为了防止系统电停电或供电质量不佳时临时采用自发电,系统电成本较低,承包商主要依靠系统电。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加柴油发电机数量的一次性投入费用以及柴油发电机发电的运行费用;另一方面是业主迟迟未能提供供电接线点,虽经承包商一再询问,也没有及时确认不能提供这两个供电接线点,耽误了承包商及时添加柴油发电机数量、增加自发电能力,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同时新增柴油发电机采购需要时间,故应该给予工期延长。
对于费用索赔,经反复磋商,业主/工程师同意由于承包商为满足施工供电需求额外增加的柴油发电机以及自发电与系统电的差价给予承包商补偿。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和相应的延期费用索赔,业主/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在现场实际配备了数量较为充足的备用电源,只需少量增加原配置的柴油发电机及其配电系统即可满足施工供电需求,故对于工期延长不予认可。
承包商认为其原配置的柴油发电机仅仅是备用电源,原配置的柴油发电机数量供电能力不足,已经耽误了一定的工期,而新采购相关发电设备另外需要一定的供货周期,为此,提出180天的工期延长和相关延期费用索赔。
4.3大地震
除工程本身、承包商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等直接影响外,大地震对承包商的间接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地震所影响的地域范围非常广大,自大地震发生之日起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当地劳工纷纷返家,造成承包商设备大量闲置,工地现场来不及收拾和整理,劳动力资源相当匮乏,短期内难以招聘到合适的劳工;为此,承包商根据劳工返回情况、工程受到的影响程度和所需要的复原时间,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延长180天的申请。
业主/工程师认为:7.6级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地震风险是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承包商的直接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工期可予以适当延长,但不认可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天数。
承包商认为:对于费用理赔,承包商不持异议,但是由于大地震造成的对工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是现实存在的,故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天数是合理的,包括重新招募和培训当地劳务,现场恢复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等。
4.4斯瓦特地区军事行动造成工程暂停
由于军事行动导致工程暂停和工程延误,该事件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并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为此,承包商根据自2007年11月7日工程暂停,至2008年4 月30日工程所在区域安全局势恢复正常,对于工程复工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直接停工时间176天,重新动员和现场恢复3个月,申请要求工期延长268天。同时,承包商由于本事件发生了额外的费用支出,提出了相应的费用索赔。
承包商与业主的主要争议点为,其一,业主/工程师认为其在工程所在国提供了安置营地,承包商不应安排人员回国导致重新动员;承包商则认为业主提供的临时安置营地不能满足承包商员工的基本生活要求,引起承包商员工强烈不满,而且战事持续时间和潜在的安全恢复期不确定,故承包商有权安排其员工回国。其二,业主认为当年12月10日SAWT清剿塔利班战事已结束,安全局势已得到控制,承包商应在12月20日前恢复施工。然而据承包商当地留守员工反映,虽然在12月10日SAWT清剿塔利班大规模冲突虽已结束,政府军已将反叛武装从工程区域赶走,但工程附近小规模冲突和冷枪冷炮时有发生,不能说明战事已经结束,承包商要求必须在战事完全停止并经承包商聘请的安全顾问检查确认工程区域安全局势已经完全平稳、业主确保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恢复施工。至2008年4月30日,承包商方面检查认为战事已完全停止、工程区域安全局势良好,业主的安全措施也有保障,确认可以启动动员进场恢复施工。为此,双方对工期延长期有很大争议。
4.5 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
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属于不可抗力,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间接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
由于暴雨和洪水导致道路损毁,工地现场与外界的交通中断,厂房到坝区的道路直到2010年9月30日才具备小型车辆通车条件,大型车辆通车条件直到2010年10月30日才具备,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95天。
业主/工程师认为:本次特大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承包商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工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认可承包商提出的延长天数。
5 合同问题的解决、取得的成果和风险化解
由于项目履约经历了很多坎坷,总的工期拖延长达三年多,合同问题也是久拖不决,长此以往,不仅影响承包商的资金流,履约成本大幅增加,同时也加大了履约工期风险。对此,承包商花费了很大精力推动以上合同问题的解决,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业主/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提议表示欢迎,为此合同双方断断续续经过长达两年的合同谈判,终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签署了2#补充协议。
合同双方同意的一揽子总的合同延长工期1075天,同意的一揽子索赔金额为1789万美元。该一揽子解决协议涵盖了工程师延迟颁发施工开工令362天、柴油机发电、2007年巴基斯坦斯瓦特地区军事行动造成工程暂停以及承包商的其他索赔事项,例如:开关站挡墙设计变更、明戈拉路设计变更、工程师设计批复延误引起的工期延长等。
由于承包商坚持不懈地努力和灵活的处理方式,不仅获得了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同时避免了可能巨额的工期罚款,最高罚款上限为合同价的10%,即:306.5万美元。
6 结束语
汗华项目合同问题一揽子解决,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合同双方久拖不决的合同争议,承包商化解了合同和工期风险,避免了巨额的工期罚款,取得了合理的费用补偿。业主方则得到承包商全力以赴的发电努力,在同时开工的几个项目中率先发电、率先完工,业主的发电利益得到了保证,实现了双赢。
虽然最终双方都获得了各自想要的结果,但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尽了最大努力本着友好协商的意愿,才使本项目的合同争议获得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但笔者认为,合同问题的解决,应该讲究时效性,不宜到了项目的最后关头才来一揽子解决,而是应该在合同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提出、及时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适时成立DAB,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要敢于仲裁,由于本项目始终没有成立DAB,在一揽子解决合同问题谈判过程中,业主提出要走国际仲裁程序,颇有威胁的含义,承包商积极应对,沉着应战,也做好了仲裁的准备。必要时需要针锋相对,敢于应战,双方都会做出理性评估,选择最合理、代价最小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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