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司法解释,避免工程结算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建筑商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要正确理解司法解释这一条款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本司法解释适用前提为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首先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再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期限,根据通用条款要求为28天。
第二.承包人负有充分举证义务。承包人需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结算报告,否则不能产生以送审价结算价款的法律后果。
第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效力来源于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非法律赋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必然产生上述效果,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该条款规定一方面有效制止了结算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施工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商要用好这条司法解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建筑商应当和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约定方式如下:
“工程验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如果发包人不同意采用上述条款的,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从而明确逾期审价视为认可的后果。
(二)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33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由此看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结算报告以及结算资料。在此我们进一步建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等书面材料中,明确约定结算资料的具体组成,以免双方今后在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的问题上发生争执。
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符合双方的特别约定。未对送审资料作特别约定的,一般掌握为送审的资料能计算出争议项目的工程总造价。
(三)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签收是本条适用的重点,也是难点,故建筑商要加以充分重视。
所有的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必须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在签收单上最好写明:“工程造价为××万元,送审资料已齐全”。
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建筑商可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
(四)签收单上能够反映出送审总造价,或在签收簿上要写明总造价。
(五)审价期限届满后,建筑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以特快传递方式邮寄送达,并在快件封面注明本函件的标题或主要内容。
如果建筑商能够做到以上几点,那么结算难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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