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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道德风险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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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项目经理接受企业经理(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以后,企业经理就代表企业和项目经理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理性人”的项目经理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可能构成对企业的道德风险。下面先分析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项目经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然后研究项目经理道德风险模型。

  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

  项目经理对相应的项目管理全面负责,是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心,在整个项目活动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具体表现如下。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从企业内部来看,项目经理是项目活动全过程所有工作的总负责人,是项目生产要素投入和优化组合的组织者;从对外方面来看,项目经理作为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是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责任、处理合同变更、行使合同权力的最高合法当事人。

  项目经理是协调各方面,使之相互紧密协作、团结配合的桥梁和纽带。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动态管理过程,在实施过程中,众多的结合部、复杂的人际关系、必然产生各种矛盾、冲突和纠纷,而负责沟通、协调,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人物是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各种信息的集散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控制。自下、自外而来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汇集到项目经理手中;项目经理又通过指令、计划和文件等形式对内对外发布信息,通过信息的散发达到控制的目的,使项目取得成功。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责任、权利和利益的主体。项目经理是项目责任的主体,是实现项目目标的最高责任者。项目经理又必须是权利的主体,权利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手段,权利的大小,要与项目经理的责任相匹配。若没有必要的权利,项目经理就无法对工作负责。项目经理还必须是项目利益的主体,要履行合同,完成项目,尽可能为企业实现更好的利益。同时,项目经理也有自身的利益。利益是项目经理的动力,自身利益是项目经理承担其责任应得到的报酬,利益的多少视项目经理的责任和项目成果而定。若没有一定的利益,项目经理就不愿负有相应的责任,也不会认真行使相应的权力,最终会使项目失败。

  项目经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道德风险多表现为交易双方在交易协议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

  企业和项目经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企业的效益是通过项目经理能力的发挥实现的,但是项目经理的能力发挥是无形的,而且对他的监控是很困难的。企业无法判断项目经理工作的努力程度,也无法判断项目经理的行为在多大的程度上符合企业的利益。而且根据“理性人”假设,项目经理肯定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倾向于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而这样的决策可能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此时,委托人和代理人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利益上的矛盾,就可能造成项目经理工作不努力、官僚主义、小团体主义、任人唯亲、效率低下、偷工减料、贪图享受、消极怠工、偷懒、管理不到位、有意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开支或职务消费,甚至可能通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寻租行为侵害企业的利益,从而来增加自己的利益。

  “道德风险”的产生给企业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归根结底是因为企业对项目经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效能。

  项目经理道德风险模型研究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面临的问题是选择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也就是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吸引代理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这就是信息经济学研究不对称信息与激励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结论:任何一种制度、机制或政策,只有满足“参与约束”(又叫“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现运用不确定性互不监督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理论做出具体阐述。

  因为项目经理的工作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其控制,还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诸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以及政府法规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工作成果,也就是代理人的努力和成果之间不完全一致,委托人无法监督代理人工作。因此委托人只可能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此外,假设委托是基于一种标准合同,委托人的选择是提供还是不提供这份合同,选择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或报酬函数。代理人首先选择的是是否接受合同,其次是是否努力工作。有努力或偷懒两种努力水平,如果代理人选择努力,那么委托人得到较高的产出R(E),但要支付较高的报酬w(E)给代理人。代理人得到较高的报酬w(E),但有较高的负效用-E,因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得益分别是R(E)-w(E)和w(E)-E。如果代理人选择偷懒,那么委托人得到较低的产出R(S),给委托人支付较低的报酬w(S),代理人得到较低的报酬w(S),但只有较低的负效用-S,此时双方得益分别是R(S)-w(S)和w(S)-S.这是一个两博弈方之间的,每阶段都有两种选择的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我们为简明起见假设模型中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有R(20)和R(10)两种可能的产出,代理人努力时产出R(20)的概率为0.9,产出R(10)的概率是0.1;代理人偷懒时产出R(20)的概率是0.1,产出是R(10)的概率是0.9。再假设没有代理人的服务时委托人的利益是0。这里我们可以用图1的扩展形博弈来表示。

  图1努力成果不确定且不可监督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

  上述扩展形博弈方1代表委托人,博弈方2代表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利益直接受到不确定的影响。委托人—代理人模型主要问题是如何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促使代理人选择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以及委托人相应选择委托的条件。

  其实在假设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情况下,只要他选择努力的期望大于选择偷懒的期望得益,即

  0.9×[w(20)-E]+0.1×[w(10)-E]>0.1×[w(20)-S]+0.9×[w(10)-S]

  那么他就会选择努力工作。上述不等式就是该模型的激励相容约束。在第三阶段代理人选择努力的情况下,再推到第二个阶段,则只要他选择接受的期望得益大于不接受的得益0,即

  0.9×[w(20)-E]+0.1×[w(10)-E]>0

  那么他应该选择接受委托。该不等式就是目前模型的参与约束。

  现在讨论委托人在第一阶段的选择。事实上,虽然委托人无法看到代理人的选择,但对代理人的决策思路还是很清楚的。因此给定模型中的E、S、w(20)、w(10)的数值或公式,他完全可以知道代理人是否会选择努力。假设委托人判断代理人会选择努力,那么根据模型中的设定,委托人的期望得益为

  0.9×[R(20)-w(20)]+0.1×[R(10)-w(10)]。因此对风险中性的委托人来说,当

  0.9×[R(20)-w(20)]+0.1×[R(10)-w(10)]>0

  时,他会选择委托。这就是委托人选择委托的基本条件。

  在上述几个约束满足的情况下,双方的上述选择构成该模型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鉴于企业法人对项目经理无法监督;项目经理的工作成果是努力水平和随机因素的组合,具有不确定性;且如果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项目经理不会总以企业法人的最大利益出发。本文研究的模型旨在建立规范的分析帮助企业法人设计激励项目经理努力工作的激励机制,使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的利益函数趋于一致,以此激励项目经理主动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对企业法人最有利的行动,从而防范项目经理道德风险。至于R(E)、 R(S) 、W(E) 、W(S) 、–E、–S,受建设项目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建设规模、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制度机制、管理效能、工作态度和努力水平等诸多因素的组合影响,还有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深入研究。

发布:2007-07-13 11: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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