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评标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
某市一个民营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处住宅小区。项目法人自行招标,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和1名项目法人代表组成了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了如下问题:
1.该项目5家投标单位的经济标部分为活页装订,商务标部分为固定装订,且经济标和技术标的装订模式极其相似,部分内容也有明显雷同之处;
2.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混乱,文中错别字连篇,排版也出现多处明显错误,未按规定盖公司法人章(签字),内容上也很混乱,如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为:以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项目基准价,根据各投标单位报价与基准价的偏差程度确定经济标的打分值(如下表)。
各投标单位报价与基准价的偏差程度 |
经济标的打分值 |
3%以上 |
60 |
1%-2% |
90 |
0-1% |
95 |
-1%-0 |
100 |
-2%--1% |
95 |
-4%--2% |
94 |
-5%以下 |
0 |
按照这个评标办法,如果投标单位报价与基准价的偏差程度为2%-3%之间,经济标将无法打分。
3.该项目投标文件中规定技术标应为暗标评审,同时规定项目技术标和经济标应密封装入一个袋子内。该项目法人代表在技术标和经济标一同带入评标现场。评标专家很容易地能够区分技术标的投标单位。
4.该项目5家投标单位报价如下:
投标单位 |
报价(元) |
基准价(元) |
(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
1标 |
74384563.44 |
72263958.90 |
2.93% |
2标 |
70145802.16 |
-2.93% |
|
3标 |
72239063.27 |
0.003% |
|
4标 |
70779834.20 |
-0.21% |
|
5标 |
73770531.41 |
0.21% |
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呈明显规律。
发现上述问题后,评标专家中有人提出该项目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应重新招标,本次评标活动应立即结束。也有专家认为,该项目为私营企业,评标过程可以酌情放松。专家组当场请教建委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回答:评标专家应有一个评标结果才能结束项目评标。后专家组协商达成一致,对评标办法中的漏项要求项目法人提供了书面盖章的补充材料,同时正常进行项目评审,并书面补充了“评标情况说明”,报招标办公室。
评标活动接近尾声时,该房地产公司的经办人员进入封闭的评标区,要求评标专家解释其项目书面补充的“评标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甚至在评标专家回家的路上拦截评标专家。
本案例中涉及如下问题,问题1. 私企开发项目是否需要评标监管,评审过程中可否有别于其他项目? 问题2. 如此质量的招标书文件是怎样通过评标办公室的审查?政府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的重点是什么? 问题3.建委招标办评标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对上述建委招标办工作人员有无失职行为?问题4.评标专家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出现上述情况,专家应如何处理?问题5. 如何取证串标或围标?此案可否认定为串标或围标?
案例分析
1.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否应该办“特区”?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的头脑中都有模糊意识。很多人甚至是有些评标专家认为该项目法人是民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民营项目的出资人是私人老板,评标过程应有别于国有资金项目。评标专家将争议问题反映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似乎也很含糊,私人老板出钱的项目何必当真?工程是私人老板的,他想让谁干就让谁干,想出多少钱请人干是他个人的事,政府不宜过多干涉。
其实,这个问题早有定论。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在该法的释义中又进一步指出: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范围,以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更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随后,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只要是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即使是掏私人老板的腰包,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也必须实行招投标。上文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总投资已远远超过200万元,是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因为这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来的使用者是广大住户,一旦工程质量有问题必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工程的招投标。施工项目的招投标结果直接决定了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和施工合同条款。过硬的施工队伍和合理的中标价格、合同条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现在很多私人老板一味追求低价中标,采用黑白两面合同,逃避政府监管,已引起广泛的社会问题,如工程款拖欠问题,工程质量下降问题。最终私企老板的低价中标必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就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招标投标中的各项工作,不可草草了事,走过场。民营项目为了应付政府监管,搞“假招标”,政府部分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会无谓地增加社会成本,实不可取!
2.政府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的重点
关于招标文件备案过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工作程序”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出的同时,向招标办备案。备案的责任人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备案时应审核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协议书样式;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或图纸目录及相关证明;附件(投标书、保函等拟用的格式)。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投标各项主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报价所需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等。
招标办对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以及在完备性和明确性方面存在缺陷的提出纠正,由招标人进行修改后再行备案。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招标合同监管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利的嫌疑。
3.政府评标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
建委招标办评标监管的内容就是要保证评标必须按法定的规则进行,这是公正评标的必要保证。建委招标办评标监管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使评标过程免受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以法律形式排除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干预,排除从外界施加的压力,也是在法律上保证公正评标,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建委招标办默许该房地产公司的经办人员进入封闭的评标区,要求评标专家解释其项目书面补充的“评标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致使该经办人员与评标专家接触,导致其在评标专家回家的路上拦截评标专家成为可能,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否则,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无法保证,评标将流于形式。
4.评标专家的义务和责任
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是明确了评标的原则,也是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评标中不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应改变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否则将失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是保证公正评标的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的工作必须是合乎招标投标制度本质要求的,体现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自己的工作负个人责任,这就不但有规范,而且有责任,从而促使形成强烈的责任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标的重要权力,因而必须保证他们是廉洁公正的,就要求他们个人的行为绝对是严格地割断与投标人的任何利益联系,所以对其个人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在上述论述中非常明确地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行为。本案例中评标专家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5.串标或围标的取证
判断是否存在串标或围标等违规行为关键在于取证,尤其是取得强有力的无可辩驳的证据。本案例中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呈明显规律,可以认为其有串标或围标的重大嫌疑,但要认定其串标或围标,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和配合。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中,业主搞“假招标”,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现场的监管中工作不到位,部分评标专家头脑中存在模糊认识。这些问题值得业界关注。工程项目的评标是工程招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招投标的最终结果,由此项目招标人、招标主管单位、评标专家和投标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方职责,使各项招标工作落到实处,切不可将招标视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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