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随着电站建设市场的日益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一个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以合同为依据,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进行索赔的法律约束新局面正呈现在广大造价工程师面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索赔管理,增强企业后劲,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结合自己近十年来在处理阳城电厂一期6*350MW工程、漳山电厂一期2*300MW工程、重庆合川双槐电厂2*300MW等工程索赔的一些心得体会,针对电站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提一些防范性建议,供同行参考。
1现状
在目前电站建设中,引起索赔的原因虽然很多,但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前国内对索赔的研究已非常深入,故不再多叙):
1.1双方所持合同书、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等合同要件中,个别条款不一致。
1.2业主在合同中对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现场不利条件(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气候条件等风险因素出于某种动机,或公开或隐含地写进了“开脱责任条款”,有时采用“单项约束条款”,即只写承包商在质量、工期上的惩罚条款,不写奖励条款;反之,对业主的违约责任不写或不明确赔偿条款,这样就会给合同的执行和索赔预先制造法律障碍。
1.3施工企业缺乏对索赔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索赔不利于与建设单位的合作,怕字当头,怕得罪建设单位,怕影响该工程的承包,以致错过合同索赔时效。
1.4 由于僧多粥少,市场过度竞争,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造成减少投资、降低成本,对合理的索赔及费用增加久拖不定,不准索赔,不愿支付索赔。
1.5 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在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处申诉,又无法运用上诉办法处理,一般法制机构由于不熟悉专业,不能提供专业化的规范化咨询和服务,缺乏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1.6由于电站工程建设技术性质、专业性质,一般性的仲裁制度不适应工程索赔专业的要求。
2造成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电厂建设中,业主往往是在仅有初设的基础上就进行招标,同时他们借助市场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尽可能的事先向施工单位转嫁,并且这些条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进行仔细的分析,很难发现它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从笔者在2007年完成的重庆合川双槐电厂工程索赔看,造成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2.1业主利用优势地位,“合法”转移风险的水平越来越高;
2.2目前的招投标过程,缺乏第三方的监督;
2.3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院都是业主的“同盟军”,施工单位从投标起就处于弱势地位;
2.4施工单位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较弱;
2.5施工单位为提高中标率,往往采取降低报价的方式来达到中标的目的。
3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的建议
作为施工单位本身来讲,既要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电站产品,以展示自已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又要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企业自身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笔者认为,施工单位欲达此目的,除采取优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成本,充分利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外,还要合理进行工程索赔,以获相应的经济补偿。有鉴于此,解决电站工程索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强对工程索赔的宣传和引导,使甲乙双方全面认识索赔,完整理解索赔,正确对待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可行的索赔制度和办法,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中增加有关内容,如“索赔意向通知”和“提高索赔帐单”的条款:单列“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的条款;明确和规范索赔条款的索赔费用项目组成,提高索赔的可操作性
3.2施工单位要懂索赔,会索赔,敢索赔
3.2.1增加索赔的意识,在招投标、签订合同和施工全过程中,尽早预测,随时发现不能索赔和应索赔的因素;
3.2.2投标前后将业主或招标委员会来往函件及时澄清,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规范格式条件,合同本身条款要前后一致,用词严谨,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的多余性和随意性;
3.2.3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业主的“开脱责任条款”,加进不可预见因素和奖罚的双向约束条款,给可能出现的索赔留出空间;
3.2.4要注意记录和保存各种与合同有关资料,以便为索赔提供详尽的证明材料;
3.2.5施工单位领导和项目经理要把索赔的事看作是集工程技术知识、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公共关系、法制、文字艺术等为一体的综合课题,以此来组成索赔领导班子,并确定索赔的目标,有理、有利、有节的进行索赔。
3.3索赔中要做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3.3.1首先积极寻找索赔机会,如业主(包括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合同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等
3.3.2其次重视索赔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如施工合同文件,如协议条款、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各种会议记录、协议及双方往来信函;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和具体气象资料;工程检验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施工中水、电、道路的开通或封闭的记录或证明;官方物价和工资调整及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建材、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3.3.3索赔的计算。可索赔项目费用的计算原则一般在合同条件中都有约定,合同条款没有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如非典时期建设行政部门出台临设费增加的条文等。
3.3.4编写索赔报告,提交索赔文件。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索赔报告,依据国际惯例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为28天,否则将失去索赔机会。
3.3.5索赔事件的跟进与协商。对于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业主方一般较反感。所以双方需经多次的协商甚至复杂的谈判才能达成协议。对于经过努力无法达成一致的,必要时可按合同采用仲裁、诉讼等方法。
3.3.6索赔成功的要素。一个成功的索赔,其索赔计算的方法应是合同约定的或国家有规定的,且是公正的,这是索赔基础。监理工程师的公平性、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是影响索赔成功的重要因素。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营造融恰的朋友关系对索赔工作的开展有深远的影响。
3.4发展与规范建筑中介机构。建立一支熟悉电站专业,且规范化、专业化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受施工单位委托帮助起草、修改承包合同文件,帮助施工单位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为其所受损害取得应有的补偿,加强索赔服务,为索赔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条件,帮助施工企业做好索赔和科学的索赔。
3.5推行与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维护各方利益做好索赔工作的有力保证。
3.5.1业主支付担保。通过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审查业主支付能力,促使和约束业主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业主支付不了,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
3.5.2承包商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承包商为中标后能够按标书签订合同进行担保,承包商投标应具有投标的资格。若其业绩、信誉很好,担保公司给他担保,实际上就是在承包商进入市场之前,做一个资格会审;
3.5.3承包商履约以及建筑材料担保。
通过上述担保,明确工程项目主体各方与担保公司的责、权、利,有了这些担保、工程项目欠缺问题、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合同履约问题、工程索赔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各方利益可以得到保证。
3.6在索赔过程中,特别是与业主、监理等的交往中,注意避免使用“索赔”一词。笔者多年的索赔经验表明,“合同价款调整”、“补偿性费用”等词的使用,有助于索赔成功。另外,严格的讲,我们所谓的索赔就是依据合同进行对原合同价款的调整,是业主本身就应按合同结算给施工的,“赔”确实“刺耳”。
4结束语
经验表明,在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的同时,加强索赔管理,必能降低合同履行风险。笔者相信,随着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游戏”规则办事、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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