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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现状、原因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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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言

  目前电网发展正处于一个“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阶段,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数量猛增,设备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涨,征地补偿费用攀升,受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导致电网工程造价上升,对电网建设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2.输变电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输电线路工程民事复杂,建场费超支情况日益突出

  输电线路工程建场费逐年上张,工程施工过程中拆迁量和拆迁费用增长的速度也是相当快的,工程民事问题日益敏感化、复杂化,由于赔偿标准缺乏政策性法律和法规依据,一些地方政府和群众以各种借口漫天要价,阻挠施工,使工程施工举步唯艰,建场费超支情况严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2.1.1收入项目缺项

  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具有点多、线长、流动性大的特点,施工承包商除正常的政处方面的管理费用(如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等费用)外,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取得地方政府、干部的支持,还需支付大量的地方协调费(如地方干部误工补助费、政府协调费、相关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及招待费。据笔者统计的部分典型工程资料显示,8个500kV输电线路工程的建场费总收入(含结算调整额)为3917.56万元,实际支出总额为4862.45万元,超支944.89万元,超支率为24.12%,7个220kV线路工程建场费总体超支23.85%,6个110kV线路工程建场费总体超支38.69%,超支程度严重。除了房屋拆迁及安置、树木砍伐等常规项目外,乡村干部误工补助、招待费及乡村小规划、乡村道路补偿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支出没有相应的报价收入来源,使得施工承包商入不敷出,不堪重负,是导致建场费严重超支的重要原因。

  2.1.2实物量的增加

  施工承包商的建场费收入是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实物量来进行测算报价的。但由于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较粗,且与施工阶段存在时间差,往往会导致实际量超过招标文件的提供量。如新建房屋,新增厂、矿,新建电力线、通信线,新栽树木,新增林场,新增征地的补偿等是招标文件难以预料的。这些实物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建场费用支出的增大,进而导致建场费用的超支。

  2.1.3地方标准随意,老百姓高额索取

  送电线路工程施工点多面广,一条50km长的线路往往要涉及到几个市县、十几个乡镇、几十个行政村和不同的行业(铁路、公路、林业和通信等)、若干个林场、企业、厂矿和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在制定建场费补偿标准方面是各自为政,随意性强,有的工程甚至是一个乡镇一个标准,一个林场一个标准。为了地方利益,这些标准大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下级的标准比上级的标准要高。但即便是这些经过加码的补偿标准,地方上的一些老百姓也不“买账”,他们仍然会提出更高的补偿要求,若不满足就会千方百计地阻挠施工。这些各不相同的、层层加码的补偿标准及地方百姓的高额索取必然加大建场费用的支出,让施工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

  2.1.4补偿价格逐年提高、政策收费项目增多

  随着国家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及房屋拆迁安置、耕地保护、退耕还林补贴、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实施,房屋拆迁、杆塔占地、树木砍伐的补偿单价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一般树木的砍伐单价由原来的每棵10多元上升至每棵数十元,果树的补偿更是涨得没谱,每棵上百元甚至几百元也屡见不鲜。

  此外,一些政策性的收费项目较多,且数额较大,呈增长的态势。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需交纳土地报批政策性收费和临时用地费;根据2002年出台的相关政策需交纳的植被恢复费最低标准是4元/平方米;对退耕还林的树木进行砍伐除正常的补偿外还要另行支付1840元/亩的特殊补贴等等。如某500KV工程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除正常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外,地方政府还以宅基地报批费、宅基地安置费、拆迁管理费、拆迁协调费等名义收取了152.16万元的费用。

  2.1.5跨越铁路、林区、公路等交叉跨越复杂,补偿标准越来越高

  按有关规定,跨越施工的许可问题(“允不允许跨越”)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并承担为获得许可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施工单位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跨越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用。但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迫于各方压力,在考虑如何跨越施工的问题时,还要代建设单位先行处理跨越许可问题。为了获得跨越的施工许可,施工单位不得不向相关部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此项费用的支出,或无收入、或收入不足,已经成为施工单位成本控制的难点之一。如某500kV输电线路工程跨越京沪线、津浦线两条铁路,发生的费用为26.44万元,平均13.22万元/处,而施工企业工程收入实为3.5万元/处,实际支出达13.22万元,超支9.72万元。

  跨越林场、公路及电力线等也是如此。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对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第二条,“为了保证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而设置并划定的保护区,通过林地并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权利,应当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我们的输电线路对树木自然生长高度要求满足安全距离,限定了其经营权利,老百姓依照法律要求我们办理征用手续,但因一般工程均按补偿标准计列此项费用,差距很大,给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也极大地影响了工程进度。公路和电力线交叉跨越情况越来越复杂,一方面是实物量的增加,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跨越补偿标准的索取越来越高,造成费用普遍超支。

  2.2人工成本大幅上升

  即将颁布实施的电力概预算定额(2006年版),比2001年版增加了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建筑安装子目,调整了部分子目的步距,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工程量计算规则更为清晰;定额子目所涵盖内容的界限更加明确。但定额水平的提高,导致人材机消耗量的大幅降低,据有关专家测算,送电工程造价综合下降7%,变电工程造价综合下降5% 。

  近年来,电网建设项目迅速扩张,施工任务十分繁重,临时工、技工等劳务用工供不应求,工资单价迅速增长,就安徽劳务市场而言,普工单价为50~60元不等,技工单价为100~150元不等,而定额人工单价仅30余元,实际人工单价出现了几倍增长。新版电力工程概预算定额的整体造价水平降低,而人工成本大幅上升,使得施工单位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2.3工程主要材料波动较大、地方性材料价格难以控制

  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将材料的单价包死,2004年以来,国际市场有色金属价格不断上涨,造成输变电工程钢材、塔材、线材、电缆等随之上浮,致使输变电工程的造价提高,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加大。因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费用在工程结算时,业主基本上不给施工单位调整。

  地方性材料如砂、石、红砖等,因地方保护势力的干预,要求强行供料,工程所在地材料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不远距离采购等因素影响,造成材料价格难以控制,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如某变电所工程位于某县工业园内,当地政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发《建设地方材料运输及劳务费价格的通知》,通知中的材料价格远高于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政府部门对地方的保护因素,造成了施工单位较大损失。

  2.4工程停、窝工现象严重,建设工期大幅度压缩,施工成本增加较大

  由于电网建设环境日益复杂,加上业主供应的材料、设计图纸经常滞后,致使许多工程施工中出现大量的停工、窝工或跳跃施工,而这些实际存在的损失大多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使得施工企业损失严重。材料供应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塔材的供应延误,因为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能督促,无法进行约束,致使许多工程的塔材供应滞后。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这就打乱了施工单位当初施工计划安排,迫于工期压力,只能重新调整施工计划,造成施工单位的二次进退场和窝工现象的发生。

  一些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被压缩到极限,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压缩到定额工期的50%以上,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按工期定额,220kV变电站施工工期为14个月,500kV变电站施工工期为19.5个月,但建设单位根据用电量需求,特别是迎峰度夏过程,往往压缩工期。如某变电站要求日历工期仅6个月竣工投产,又加上变电所建设过程大多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以及前期征地等相关事宜未办妥,实际施工持续时间将更短,为确保业主对工期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不采取非常规投入和配置,并采取加班加点、夜间施工等方式组织施工,由此造成施工工效低下,隐性窝工严重,同时增加了夜间施工、安全措施、质量措施等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发生的大量赶工、误工及窝工费用,往往很难得到弥补,对施工企业微薄的利润空间进一步挤压。

  3.对输变电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

  3.1输电线路工程建场费不列入招标范围

  针对送电线路工程民事复杂,建场费超支情况日益突出的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此项费用不列入招标范围,由中介评估公司对建场费进行评估,待投标单位工程中标后,再按评估价另行签订承包合同。这样,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造价。

  3.2动态调整人工费单价

  随着全国范围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膨胀,物价水平的上涨、国家“三金”标准的提高等诸多因素,基本建设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增加,引起劳动力价格的持续攀升,导致施工人工费单价逐年提高,建议增加人工费单价并根据地方实际经济发展和生活指数的变化情况,制定适当的系数及时调整人工费单价。

  3.3动态调整主要装置性材料的造价指标

  近期物价上涨速度较快,工程材料价格也如此,过快上涨的材料价格造成材料费用超报价,结算时也难以得到全额调整,超出了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同时会挤占施工费用。建议工程结算时材料费用要扩大调整范围并按当时市场价格调整价差,使工程造价比较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

  3.4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赶工费、误工等补偿条款并确保实施

  施工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公正等原则签订,在目前电网建设僧多粥少的状况下,有的工程项目在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工程不管以何种理由要求赶工,业主都不支付赶工费等条款。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工期提前竣工条款,比如规定要求压缩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20%以上时,如何实偿施工单位的损失等类似条款,在工程实施中实事求是地进行费用补偿,适当考虑施工单位利润。

发布:2007-07-13 11: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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